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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潜在被告人的诉讼前文件透露:在展开申索前取得文件

 

诉讼前文件透露容许一人在正式提起诉讼前,从另一人取得文件。此程序适用于申请人及答辩人双方看来均「相当可能成为」其后法律程序的一方。换言之,申请人尚未展开诉讼,但相信答辩人相当可能在该诉讼中成为被告人或其他一方。在高等法院,诉讼前文件透露受《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1条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4号命令第7A(1)条规则规管。在区域法院,则受《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47A条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4号命令第7A(1)条规则规管。 

 

此程序可有助潜在原告人决定是否有恰当基础提出申索。此程序不应被用作一般调查或渔翁撒网式搜证,以窥探是否可能存在某项申索。 

 

甚么是诉讼前文件透露的「直接相关」测试? 

就诉讼前文件透露而言,所寻求的文件必须属「直接相关」。这是一项较一般文件透露测试更为狭窄的标准。如某文件相当可能被援引为证据,或该文件支持或不利于某一方的案情,该文件即属直接相关。申请人必须以足够清晰的措辞识别有关文件,并解释该等文件为何符合此标准。 

 

此测试有别于较为宽泛的Peruvian Guano测试,后者可包括可能间接带来新的线索的文件。就诉讼前文件透露而言,法庭要求文件与可能出现的争议之间有更紧密及更直接的关连。 

 

如何提出诉讼前文件透露申请? 

诉讼前文件透露申请必须以原诉传票(表格10)提出。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必须证明,如获批予文件透露,一项申索「相当可能」会提出,前提是该申索具合理基础且并非不负责任或纯属猜测。支持申请的誓章/誓词应阐明: 

 

  • 为何申请人及答辩人相当可能成为其后法律程序的一方;  
  • 所寻求的是甚么文件或何种类别的文件; 
  • 为何该等文件属直接相关;及 
  • 为何申请人相信该等文件正由或相当可能由答辩人管有、保管或控制。 

 

法庭亦会考虑该命令是否为公平处置有关事宜或节省讼费而属必要。通常在以下情况会批出该命令:其一,该命令可使潜在原告人提出一项有理据的申索,而若无相关文件则无法提出;其二,早期披露可完全避免诉讼,或可节省大量讼费。 

 

此外,法庭可对该命令施加条件,例如要求申请人就答辩人的讼费提供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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