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于审讯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给予指示?
为使法庭能够积极管理民事诉讼、监察案件进度,并确保审讯准备工作(包括文件披露、交换证人陈述书及专家报告)以妥善、具成本效益及合乎相称原则的方式进行,各方当事人及法庭必须遵从《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以及《实务指示5.2》及《实务指示31》所订的案件管理框架。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的28天内,与讼各方需存档及送达他们各自的「设定时间表问卷」 ,向法庭提供案情的资料,及建议案件管理指示供法庭考虑。与此同时,每一名有法律代表的当事人亦须按照《实务指示31》存档及送达一份调解证明书,并由律师及当事人双方签署,以确认已向当事人解释并已考虑调解的可能性。
在交换设定时间表问卷后,各方当事人预期应彼此磋商,以期就适当的案件管理指示达成协议。倘若能达成全面协议,各方应透过存档一份同意传票,申请取得法庭命令。此项申请必须在收到所有被告人的设定时间表问卷后14天内提出,或在提交设定时间表问卷的28天期限届满时提出,以较早者为准。如此一来,双方同意的指示即可在无须进行有争议聆讯的情况下取得。
然而,如各方未能就所有指示达成协议,原告人须向法庭发出「案件管理传票」并定下「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日期,好让法庭可以作出适当的指示,让诉讼各方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例如:设定时间表让与讼各方交换物件清单、交换证人陈述书,及准备专家报告(如适用)等。案件管理传票应列明各方已同意的指示,以及仍有争议的指示。
如原告人未有提交设定时间表问卷或发出案件管理传票,任何被告人均可自行发出案件管理传票,或向法庭申请以诉讼程序中无人作出行动作为理由将该诉讼驳回。
法庭处理案件管理事宜时,不一定只可透过口头聆讯,亦可采用书面方式处理。法庭在收到设定时间表问卷后,可在无须诉讼各方出庭的情况下,以暂准命令作出指示及订定时间表。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内申请更改该命令,否则该命令将于14天后转为绝对命令。如有任何一方提出该等申请,有关事项其后将排期进行案件管理传票聆讯。
在作出案件管理指示时,法庭可将「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押后,排期进行「案件管理会议」,或作出直至审前复核或审讯为止的指示。
凡案件管理传票聆讯被押后,各方当事人均须在下次聆讯前存档及送达更新的设定时间表问卷。
并非每宗诉讼均须进行案件管理会议,但如案件案情繁重、程序复杂,或在其他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案件管理,法庭可指示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如已排期进行案件管理会议,则须完成进一步的准备步骤。在案件管理会议日期不少于7天前,诉讼各方均须存档及送达一份排期问卷,连同一份不超过一页的案件背景及待审讯争论点撮要。倘若任何一方拟于案件管理会议上申请订定审讯日期或审讯时段,该排期问卷亦须包括一份由出庭大律师作出的证明书,当中按项列明就开案陈词、主问证据、盘问及结案陈词所需的时间估算。此外,在案件管理会议不少于3个整天前,原告人须向法庭存交一套案件管理会议文件册,内载状书、证人陈述书、专家报告,以及文件册的索引草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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