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送达认收书可否撤回或修订?
送达认收书不能任意撤回。撤回必须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1号命令第1条规则取得法庭许可。
法庭在考虑撤回送达认收书的申请时,具有不受限制的酌情权。如送达认收书是因错误、不慎或行政失误而交回,法庭通常会批出许可。
如送达认收书是在适当法律意见下蓄意提交,尤其当其中载有被告人不拟抗辩申索的陈述时,法庭则可拒绝批出许可。
如被告人希望修订送达认收书,通常须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0号命令第2条规则取得许可。然而,有一项重要的实务例外:在判决尚未登录前,被告人可无须许可而修订送达认收书,将立场由「不抗辩」改为「抗辩」申索。
如修订已获准许(不论是否需要许可),则必须重新填妥一份载有修订内容的新送达认收书表格,并亲身递交或以邮寄方式送交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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