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若我未能遵守除非命令所施加的限期,而我深信我因正当理由而无法遵从,我是否可以申请延长限期?
即使在未能遵守除非命令所定的限期后,一方仍可申请延展时限。然而,由于除非命令中的惩罚条款通常属自动生效,其情况比一般的延展时限更为复杂。
除非命令中的时限一旦届满而命令未获遵从,命令中所列明的惩罚条款(例如剔除申索或抗辩)就会自动即时生效,无需法庭另行颁令。该方通常不能仅凭在时限届满后提出一般的延展时限申请来避过惩罚后果。
在此情况下,适当的做法通常是由失责方申请宽免惩罚,并同时申请有追溯力的延展时限。该申请应于没有遵从事项发生后14天内提出(《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号命令第4条规则)。
法庭随后会考虑是否应批准宽免。法庭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失责的原因、违反命令的严重程度、要求宽免的申请是否已迅速提出,以及该申请方是否已尽实质努力去遵从除非命令。良好的解释通常需证明该未有遵从是由于该方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而非故意忽视法庭命令。
若证据显示该方是真诚行事、曾作实质尝试去遵从命令,并且是因真实的外部状况而受阻,法庭会较愿意批予宽免。另一方面,若该未有遵从属蓄意、策略性,或仅因纯粹疏忽所致,法庭则可拒绝批予宽免。
即使宽免获批予,法庭亦可施加严苛的条件,包括:命令失责方支付对方因延误而招致的讼费、遵从新的严格时间表,或提供保证金(例如向法庭缴存一笔款项)。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