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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我似乎无法在法庭订下的限期内完成事项,我应该怎么做以申请延展时限? 

 

如果你似乎无法于法庭所订下的限期内完成事项(例如透露关键文件的限期),你应考虑于限期届满前寻求延展时限。你不应临阵磨枪,因为尽早向法庭提出申请有助于统筹规划,并令法庭更可能予以同意。 

 

在提出延展时限的申请前,亦应寻求诉讼程序的另一方同意。你应向对方致函,简单解释寻求延展时限的原因、就新时间表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定下限期让对方回复。 

 

若各方透过书信达成书面协议,以延展送达、存档或修订状书或其他文件的时限,他们无需透过正式法庭命令申请延展时限。然而,一般而言明智之举是签署并存档一份同意传票以延展时限,使法庭就各方的协议留有纪录。 

 

对非进度指标日期(例如文件透露、存档专家报告或交换证人陈述书的限期)的任何更改,亦必须透过同意传票予以妥善记录(《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5号命令第1B(4)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第3(4)条规则)。然而,如有关更改会令审讯日期或进行审讯的期间必须改变,那么即使与讼各方同意,法庭亦不得批准更改非进度指标日期的申请。 

 

进度指标日期(包括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复核,以及审讯日期或进行审讯的期间)基本上被视为不可变动,以确保诉讼稳步进展。即使各方已达成协议,法庭通常亦不会更改进度指标日期,除非情况特殊令该更改有充分理由支持(《高等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1B(3)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3(3)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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