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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否发出传讯令状而不将其送达予被告人? 

 

原告人有权发出传讯令状,而无须即时送达。发出传讯令状属当事人的行为,并非司法行为。暂缓送达并不被视为滥用法律程序。然而,如原告人延迟送达,知悉该传讯令状的被告人可送达通知,要求原告人在指定时间内送达该传讯令状或中止该诉讼。 

 

初步有效期限 

就送达而言,令状(并存令状除外)的初步有效期为自发出日期起计的12个月。该有效期自令状实际发出当日起计算。例如,于1月1日发出的传讯令状,将于同年12月31日结束时届满。若令状未能在该12个月期限内或任何随后的续期期间内送达,该令状并非当然无效,但在该期限届满后送达会被视为程序上的不当,被告人可申请将送达作废。 

 

若以挂号邮递或投入信箱方式送达,令状被视为在投寄或投入后的第7天送达。令状仅在投寄或投入当日仍然有效并不足够;其在第7天(即视作送达日期)仍须有效。为确保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仍在令状有效期内,原告人必须在令状届满前最少7天投寄或投入。 

 

并存令状的有效期 

并存令状即为方便向多名被告人送达或于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而发出的令状正本的真实副本,其初步有效期仅为截至该并存令状发出当日,令状正本尚未届满的剩余有效期间。 

 

续期 

若令状在首个12个月有效期内尚未送达,法庭可延长其有效期。延长期由法庭指明,惟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庭可批予较短期间,例如1个月或3个月,前提是案情仅足以支持该较短的期间。 

 

经延长的期间自令状原应届满之日的翌日开始计算。例如,若令状原应于某特定日期届满,经续期的期间则自翌日开始。 

 

延长令状有效期的申请,一般应在令状届满前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人应在令状的初步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然而,若情况合理,法庭亦可准许在较后时间才提出申请。 

 

凡法庭延长某一法律程序中一份令状的有效期,该命令亦同时延长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发出的所有其他未送达令状的有效期,不论其为令状正本或并存令状。 

 

续期申请的两阶段查询 

法庭在决定是否批予续期时,依循一个两阶段的程序: 

 

第一阶段 

申请人必须提出「充分理由」以支持续期,并就未能在令状原有有效期内完成送达一事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充分理由可包括被告人逃避送达,或诉讼各方协议暂缓送达,但一般性的和解谈判或律师的疏忽,通常不足以构成充分理由。 

 

第二阶段 

若申请人能确立充分理由,法庭继而会衡量双方所承受的困难及所有其他相关情况,以决定是否行使酌情权批予续期。 

 

程序规定 

申请令状续期必须以单方面申请方式提出,并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必须充分解释相关情况、令状的发出日期,以及令状尚未送达的原因。一旦取得命令,令状在送达前必须盖上法庭的「已续期」正式印章,明确显示延长期间。欠缺此印章可能导致送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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