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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 

 

不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是指在未有妥善遵守法院规则或法律的情况下登录的判决。该等判决在程序上欠妥,可予撤销以防止不公义的情况。 

 

例子包括:  

  1. 令状并未妥善送达; 
  2. 在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的提交限期届满前已登录判决; 
  3. 判决所登录的款额高于实际到期应付的款额; 
  4. 判决批予了并未在状书中申索的济助; 
  5. 在未有委任适当代表前,已针对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登录判决;及 
  6. 所依赖的送达认收书无效,例如该送达认收书由未获授权的人签署(例如未获授权的公司董事)。 

 

一般原则:当然有权撤销 

不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通常应作为一项权利予以撤销。 

 

这与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不同。若判决不符合规则,被告人一般无须证明其具有实质抗辩理由或真正的成功机会,即可要求撤销该判决。 

 

原因是,如所需程序并未获妥善遵守,原告人本不应取得该判决。 

 

法庭的剩余酌情权 

虽然不符合规则的判决常被描述为可作为权利而撤销,该权利并非绝对。法庭保留剩余酌情权,可考虑诉讼各方的行为及其他相关情况,以决定是否撤销判决,或在撤销判决时施加附带条件。 

 

法庭完全拒绝将不符合规则的判决撤销的情况极为罕见。然而,法庭可施加条件,尤其是在被告人本身的行为促成有关情况时。 

 

相关因素可包括:  

  1. 被告人是否故意逃避送达; 
  2. 被告人是否令他人难以寻找其下落或向其送达文件; 
  3. 被告人在知悉法律程序或判决后是否无理延误; 
  4.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不必要的讼费;及 
  5. 在不施加条件的情况下将判决撤销,会否对原告人不公平。 

 

在该等情况下,法庭可要求被告人支付讼费、遵从严格的程序指示,或将款项缴存法院。 

 

判决款额错误的情况 

有时,判决不符合规则的唯一原因,是其登录的款额过高。例如,原告人可能未有就被告人已支付的款项作出扣减。 

 

在此情况下,法庭不一定需要将整项判决撤销。法庭可修订或调低判决至正确款额。 

 

如被告人能证明其对余下结欠款项有真实抗辩,或如单纯修订判决会造成不利影响,法庭较有可能将整项判决撤销。 

 

注意:一旦原告人察觉判决金额有误,即有责任申请更正,并应主动提出支付被告人因更正所招致的讼费,以保障其就讼费的立场。 

 

申请程序 

与申请将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撤销一样,申请将不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撤销,须以传票向聆案官提出,并通常由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传票必须列明所投诉的不符合规则的性质。 

 

申请将不符合规则的判决撤销时,应清楚指出有关不符合规则之处。支持申请的誓章应说明显示该判决为何不符合规则的事实。 

 

严格而言,如判决不符合规则,被告人通常无须提供关于案情理据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然而,同时列出拟提出的抗辩通常是审慎做法,尤其是在原告人主张判决应予维持,或应施加条件的情况下。这可让被告人作出替代论点:即使法庭认为该判决实际上符合规则,亦应基于案情理据将判决撤销。 

 

不符合规则的判决被撤销时的讼费 

若不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被撤销,原告人通常会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讼费。原因是原告人取得了一个本不应登录的判决。 

 

然而,如被告人促成有关不符合规则之处,或行事不合理,法庭可作出不同命令。例如,讼费可命令为「讼费归于诉讼结果」、各方各自承担其讼费,或如被告人的行为导致问题产生,被告人可能须支付部分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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