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若我和对方就案件管理指示达成协议,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于状书提交期结束后28天内,与讼各方需填妥一份「设定时间表问卷」,向法庭提供有关案情的资料,以及他们对于如何推进该案件的意向或建议。法庭将考虑已存档的设定时间表问卷及其他文件,以决定需要作出甚么指示,以及时间表应如何制定。
如欲获取更多资讯,请参阅「于审讯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给予指示?」。
若各方已就应作出哪些案件管理指示达成协议,可要求法庭作出该等指示。他们可在原告人收到所有被告人的设定时间表问卷后14天内,或在被告人存档设定时间表问卷的限期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安排拟备并存档一份同意传票以列明各方同意的指示。若法庭同意该传票中所寻求的命令,可无需举行聆讯,直接按照同意传票颁布命令。
各方可达成协议的案件管理指示包括:是否需要专家证据、任何必要的文件透露,或各方是否会寻求搁置法律程序以尝试进行调解,等等。
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可能在获要求存档设定时间表问卷之前,各方已经就案件管理指示达成协议。若有此情况出现,各方可考虑存档单独一份包含各方共同意见的设定时间表问卷,并同时提交一份同意传票,列明各方请求法庭作出的指示。
尽管法庭于决定未来的指示时,会对各方同意的指示及时限给予相当大的比重,惟诉讼各方应注意,法庭并非「橡皮图章」,不会对任何同意传票都予以批准。若法庭认为各方寻求的案件管理指示并不合理,法庭仍有酌情权可拒绝、甚至凌驾该协议。
在一宗案件中,诉讼各方签署了一份同意传票,要求将一项剔除诉讼的申请押后,但法庭直接驳回该剔除诉讼的申请,因为法庭认为该案已准备好排期审讯,且审讯理应仅需时2天。鉴于该案已持续了十多年,法庭认为若准许该剔除诉讼申请继续进行并引致无限期延误,是完全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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