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许查察令
容许查察令是一种强制性禁制令,强制要求被告人容许原告人的代表进入被告人的处所,以搜查、扣押及保存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或其他动产。当存在确切风险,担心被告人一旦得悉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便会隐藏、销毁或转移证据时,此命令尤其有效。
这种命令在以下的案件特别有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和怀疑配偶没有确实披露他 / 她的资产的婚姻法律程序。
然而,容许查察令是一项极具侵入性的单方面命令,容许进入被告人的处所以保存证据。这并非一项常规的非正审济助。除非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属必要,且范围不超出所需限度,否则不应作出任何容许查察令。
单方面申请
为了防止被告人隐藏、销毁或处置相关的文件或物件,几乎所有容许查察令的申请,都是由原告人单方面(在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提出。
由于被告人并不在场就申请作出答辩,原告人有严格责任向法庭坦诚全盘地披露资料。这包括披露所有重要事实,涵盖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或原告人本身案情的弱点。未有如此行事,可能导致该命令被撤销。
原告人通常亦须作出损害赔偿承诺,即承诺若日后发现该命令本不应批予,便会就执行该命令所引致的任何损失向被告人作出赔偿。
此外,亦有一项隐含承诺,即根据该命令所获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只会用于当前的法律程序,而不得用于任何附带或隐藏目的。
批予容许查察令的法律标准
容许查察令对被告人的(住宅和商业)处所构成侵犯,因此被视为一项严厉措施。是否颁发容许查察令,由处理申请聆讯的法官酌情决定。如要取得容许查察令,原告人必须令法官信纳以下各项:
- 必须有极强的表面证据,显示存在一项民事诉讼因由(即针对被告人的申索/指控相当可能具充分理据支持)。单纯怀疑并不足够。仅仅存在须予审讯的认真议题亦不足够。
- 被告人因涉嫌的不当行为而对原告人造成的潜在或实际损害须严重,而如该命令旨在防止证据被销毁,该等证据必须具有重大重要性,且如相信由被告人管有的材料或证据被销毁,原告人在审讯中胜诉的机会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 必须有清楚证据显示,被告人管有可证明其法律责任或不当行为的文件或物件,并且确实有可能在提出有通知的申请前,被告人会销毁该等材料。
- 执行该命令可能对被告人及其业务事务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或与该命令的合法目的不相称。
(其他事项: (i) 基于以上所述,原告人应在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清楚描述被告人的处所和相关的文件或财产;原告人亦应提出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如果法庭不颁发命令,他将蒙受严重的损害或不公义。 (ii) 容许查察令的标准命令格式和内容,已附载于司法机构的《实务指示11.2(资产冻结令及容许查察令)》。你应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如有其他问题,请寻求法律意见。)
执行及保障措施
容许查察令并非搜查令,而是命令被告人准许原告人进入处所的法庭命令。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法庭会施加多项保障措施:
- 执行一般须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开始,以确保被告人可以联络其本身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 如有关处所相当可能由一名没有陪伴的女性占用,进入处所的小组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 原告人无权使用武力进入处所,例如破门而入。如被拒绝准许进入,小组应撤离,而被告人可能会被裁定藐视法庭。
- 在遵从命令前,被告人可收集并将其声称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保护或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任何文件,交予其本身的律师。
双方聆讯
当单方面提出容许查察令的申请时,原告人应同时申请定出另一日期进行各方之间的聆讯(即在给予被告人通知后所作出的聆讯)。在此聆讯中,被告人可申请将容许查察令撤销并取回被检走的文件。
不遵从命令的后果
被告人如违反容许查察令,即在收取法律意见后拒绝让人员进入,或在命令执行前的期间销毁纪录,即属干犯藐视法庭罪。此罪行可导致巨额罚款或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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