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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对方尚未是被告人 

 

如你指称应负责的人尚未是该诉讼的一方,你可发出「第三方通知书」,将该人加入法律程序。 

 

第三方通知书通常用于以下情况:被告人表示,如他须对原告人承担法律责任,另一人应赔偿他或分担该法律责任。第三方通知书妥为送达后,第三方即成为该诉讼的一方,并可大致如同有人另行对他提出诉讼一样,就申索作出抗辩。这通常称为「第三方法律程序」。 

 

何时可发出第三方通知书 

第三方通知书只可在若干情况下使用。如你声称第三方应作出分担或弥偿,你可发出第三方通知书。若你向第三方申索的济助与原诉讼标的事项有关,并且与原告人所申索的济助实质上相同,你亦可使用此程序。此外,如有与该诉讼有关的问题或争论点应在你、原告人及第三方之间作出裁定,亦可使用第三方通知书。 

 

是否需要法庭许可 

在某些情况下,你可在未先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方通知书。如诉讼是以传讯令状展开,而你在送达抗辩书前发出第三方通知书,则无须取得法庭许可。 

 

然而,如你已送达抗辩书,则必须申请许可。如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展开,或拟提出的第三方申索是针对政府,亦须取得许可。 

 

许可申请通常以单方面申请方式提出,即在未先通知拟加入的第三方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应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作支持,解释拟提出申索的基础,以及为何应将第三方加入法律程序。 

 

第三方在获送达后须做甚么 

第三方通知书送达后,第三方必须在14天内提交送达认收书。如第三方希望争议该申索,则应发出拟抗辩通知书。 

 

一旦第三方已发出拟抗辩通知书,你必须藉传票向法庭申请指示。该等指示会列明第三方法律程序应如何继续进行。 

 

如你未能在7天内申请指示,第三方可自行申请指示。他亦可要求法庭撤销第三方通知书。 

 

如第三方没有回应 

如第三方没有作出送达认收,或在被命令提交抗辩书后没有提交抗辩书,他可被视为已承认你对他的申索。就主诉讼中的判决或裁定与第三方通知书所载的申索或争论点相关的范围而言,他亦可能受该判决或裁定约束。 

 

这表示,如第三方不理会法律程序,他可能会失去争议法律责任的机会。 

 

(详情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6号命令第1至第6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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