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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诉讼方文件透露:向诉讼的局外人取得文件 

 

在高等法院,法律程序展开后针对非诉讼方的文件透露,受《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2(1)条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4号命令第7A(2)条规则规管。在区域法院,则受《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47B(1)条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4号命令第7A(2)条规则规管。 

 

该等条文容许现有法律程序的一方,寻求向并非该诉讼一方的人取得文件透露。 

 

该非诉讼方有时被称为诉讼的「局外人」。由于该人并非现有诉讼方,法庭视此类命令为例外情况。法庭不会作出具压迫性或造成不必要负担的命令。 

 

Peruvian Guano测试如何适用于非诉讼方文件透露? 

与诉讼前文件透露不同,非诉讼方文件透露并不局限于「直接相关」测试。较宽泛的Peruvian Guano相关性测试适用。 

 

Peruvian Guano测试要求一方透露的文件,不限于可直接作为支持或反对案件中某项争论点的证据的文件,亦包括任何「有理由推定」可能载有资料的文件,而该等资料可能有助该方支持其本身的案情,或损害对方的案情。这包括文件本身未必可作为证据,但可能引发进一步查询,而该等查询或会发现有用资料。故此,该测试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某份文件即使只是间接地可协助一方的案情、损害对方的案情,或引导一方取得该等资料,便必须予以透露。 

 

试设想以下民事案件:一家公司(甲公司)正起诉另一家公司(乙公司)违反合约,指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造成财务损失。然而,甲公司相信,负责运输该批货物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丙公司)持有能支持其案情的文件。 

 

根据Peruvian Guano测试,甲公司可向丙公司要求作出非诉讼方文件透露,要求其透露可能有助证明A公司案情或损害B公司抗辩的文件。例如:  

  1. 支持申请人案情:C公司所备存的一份送货时间表,显示货物从B公司仓库提取的时间有所延误。有理由假定该文件载有可让A公司就B公司违约一事推进其自身案情的资料。 
  2. 损害对方案情:C公司内部电邮,指出B公司屡次不接听确认货物是否已备妥的来电。有理由假定该等电邮会损害B公司的抗辩(例如倘若乙公司声称是丙公司的过失)。 
  3. 调查线索:B公司与C公司之间概述双方交付责任的合约。虽然此合约未必直接处理案中特定的交付事宜,但可引出就B公司有否违反其责任的进一步调查。例如,该合约可能概述B公司须将货物交付予C公司运输的时限、程序或条件。如该合约订明B公司有责任确保及时向C公司交付货物,则可引出就B公司有否遵守该等责任的进一步查询。此外,该合约可能载有条款,列明就延误或违约的罚则或补救方法。此可引出进一步调查,以查明该等罚则是否已被触发,或双方之间是否有任何关于潜在违约的通讯往来。 

 

然而,即使符合Peruvian Guano测试,申请人仍须证明该命令属必要。法庭会防范纯属猜测的申请及渔翁撒网式搜证。 

 

透露的限制 

非诉讼方不得被强制交出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文件。 

 

法庭会在司法公开的需要与保障个人资料之间作出平衡。法庭可命令对文件作出遮盖/删节,以移除个人详情或敏感资料。 

 

就高度敏感的文件而言,法庭可将查阅范围限制于由该方的法律顾问及专家证人组成的「保密圈」,并通常附带条件,规定有关资料不得与客户分享。 

 

如何提出非诉讼方文件透露申请? 

非诉讼方文件透露申请以传票提出。该传票必须面交送达非诉讼方,并须送达诉讼的每一其他方。 

 

该申请必须由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精确性:必须谨慎而精确地指明或描述有关文件或类别的文件。不得针对非诉讼方进行一般文件透露。 
  2. 相关性:必须显示有关文件与法律程序中出现的某项争论点相关。 
  3. 必要性:必须证明文件披露对公平处理该讼案或事宜,或为节省讼费而言属必要。 
  4. 管有:必须显示非诉讼方「相当可能」现正或曾经管有、保管或控制有关文件。 

 

如所请求的范围过宽、具压迫性或非属必要,法庭可拒绝有关申请。 

 

法庭通常会判给非诉讼方其就该申请及遵从该申请所招致的讼费。如非诉讼方在回应较早前就有关文件提出的书面请求时有过失或拖延,法庭可拒绝判给其讼费,甚至命令其支付申请人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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