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 保存财产的命令 

 

如情况稍欠紧急,或无需进行突击搜查,则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9号命令第2条规则申请命令。该规则容许法庭就财产的扣留、保管或保存作出命令。 

 

批予保存令的法律标准 

根据有关规则,所涵盖的「财产」类别包括文件。法庭若认为为确保公平审讯而属「公正或适宜」,可命令将特定文件交由法庭或中立第三方保管。 

 

然而,此规则旨在保存文件的实体本身(例如防止一份伪造的契据被销毁)。如申请人仅欲查阅或复制文件内的资料,则应采用标准的文件透露程序。 

 

要取得保存令,申请人通常须符合4项主要要求: 

 

  1. 申请人须证明存在须予审讯的认真议题。有关何谓须予审讯的认真议题的资料,请参阅「审讯仍未开始,但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已对原告人造成损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间停止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呢?」。 
  2. 申请人须证明该财产与争议有真正关联。法律上而言,该财产必须是真正属于争议的标的事项,或案件中有一重要问题是就该财产而产生的。 
  3. 申请人须证明有必要采取行动来保护或保全该财产。例如,存在该财产可能在审讯前遭损坏、改动、移走、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忧虑。 
  4. 申请人须证明,综观整体情况(包括衡量相对便利的因素及较低的不公风险),该命令是必要且公正的。 

 

与资产冻结令不同,申请人无须一定要证明对方正试图隐藏或耗散资产。保存令的重点在于保护与争议有关的特定财产,而非概括地冻结某人的资产。 

 

法庭亦会考虑金钱赔偿是否已足够。申请人无须证明损害赔偿并非足够的补偿。然而,如法庭认为申请人日后可藉损害赔偿获得充分补偿,法庭批予保存令的可能性便较低。 

 

法庭还会考虑申请是否已及时提出。长时间的延误可能显示并非真正需要紧急保护。 

 

要成功透过此等临时命令阻止证据被毁灭,申请人须向法庭履行两项主要责任: 

 

申请人的责任 

凡以单方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均有严格责任须作出全面及坦诚的披露。这表示申请人必须告知法庭所有重要事实,包括可能有助对方或削弱申请人自身理据的事实。申请人须以最高的真诚行事。如申请人未能如此行事,法庭可于日后撤销该命令。 

 

法庭批予保存令时,并无严格规定申请人须作出损害赔偿承诺,惟法庭可在「情况所需」时要求作出该等承诺。损害赔偿承诺是一项承诺,即如法庭日后裁定该命令本不应批予,申请人会就该命令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 

 

申请程序 

申请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出。原告人可在法律程序展开后提出申请。被告人亦可提出申请,但一般而言,除非法庭另行指示,否则须在对令状或原诉传票作送达认收后方可提出。 

 

大多数申请均以传票方式提出,并会通知答辩人,且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作为支持。 

 

申请人应清楚解释有关财产是甚么、其对案件为何重要,以及法庭为何需要保护该财产。如所需事实已在状书中清楚列明,则不一定需要另行提交誓章/誓词。但在实务上,证据通常甚为重要,因为法庭需要了解为何该命令是必要的。 

 

在极度紧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单方面(即不作通知)方式提出申请,并以誓章/誓词作为支持,但须提出理据证明为何无法作出通知。 

 

不遵从命令的后果 

保存令是法庭的一项强制性指示。如答辩人在获送达命令后故意不遵从,例如销毁文件,即属干犯藐视法庭罪。此罪行可引致严重惩罚,包括巨额罚款或判处监禁。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