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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送达认收书必须如何及何时存档? 

 

送达认收书必须存档于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应亲身递交或以邮寄方式送交登记处,而非直接送交原告人。如以邮寄方式送交,延误风险仍由寄件人承担。生效日期为登记处实际收到该文件的日期。 

 

如起始法律程序文件是在香港境内送达,送达认收书一般必须于送达后14天内存档,并包括送达当日在内计算。 

 

如文件是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认收期限则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1号命令所作出的境外送达许可命令中订明的期限。 

 

登记处一旦收到送达认收书,便会在其上盖印、在案件登记册内记录该认收、记下被告人是否拟提出抗辩或申请暂缓执行,并将加盖印章或盖印副本送交原告人或原告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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