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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送达地址:必须提供甚么? 

 

有效的送达认收书必须载有香港境内真实的送达地址。 

 

如被告人没有律师代表而亲自行事,所提供的地址应为被告人在香港的住址。如被告人在本地并无住址,则可提供另一个香港境内地址,但前提是文件可妥为送交或邮寄至该地址。由于状况不明确,“care of”(c/o)转交地址一般不被接受。亲自行事的被告人不可提供海外地址。 

 

如被告人由律师代表,送达地址应为该律师在香港的营业地址,亦可附上文件交换号码。 

 

如被告人是自行代表的法人团体,可提供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址。如法团由律师代表,则应改用该律师的营业地址。 

 

如没有提供地址,或所提供地址并非真实地址,法庭可撤销该送达认收书、命令提供正确地址,或作出具有效力的命令,令原告人可视作从未有有效认收而继续进行。这可能令被告人面临缺席判决。关于缺席判决,请参阅「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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