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被告人可作出送达认收之前,原告人必须做甚么?
当原告人送达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时,原告人亦必须一并送达订明的送达认收书表格。这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0号命令第1(6)及5条规则的要求。
该表格应已填上正确的案件标题及案件编号,以确保与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完全一致。此外,原告人必须修改表格内《填写须知》第2段,以注明交回送达认收书的适用时限(例如在香港境内送达为14天;如属司法管辖区外送达,则为法院命令所订明的期限)。在发出原诉法律程序文件时,原告人必须就每名指名被告人准备足够份数的副本,而登记处要求提交3份已填妥的副本。
如原告人没有附上订明的送达认收书表格,该遗漏一般会被视为程序上的不合规则,而非使法律程序无效。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号命令第1条规则,如并无对被告人造成不公或损害,法庭可补救该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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