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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庭能否补救送达上的瑕疵? 

 

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并非单纯的程序形式。这是一项正式的法律行为,藉此将被告人纳入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并使其获得有关法律程序的适当通知。 

 

正因如此,尽管法庭有权补救若干程序上的缺失,但只会在严格限制下行使该权力。法庭较愿意补救轻微或技术性的错误,但不会补救涉及送达的实质或合法性的缺失。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号命令第1(1)条规则,未有遵守送达规则会被视为不符合规定,而非自动令法律程序无效。 

 

法庭可根据第2号命令第1条规则行使酌情权,补救属轻微、机械性或技术性的缺失。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已引起被告人注意,且没有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的情况下,法庭较可能作出补救。 

 

法庭不会补救影响送达的实质或合法性的缺失。该等缺失会被视为根本性或致命的缺失。 

 

(i) 送达已逾期失效的令状 

《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号命令第8条规则订明续期令状的规则。如令状在送达前已逾期失效,原告人必须根据第6号命令第8条规则提出「充分理由」,以取得延展。 

 

如原告人未能符合第6号命令第8条规则的要求,法庭不会容许原告人以《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号命令第1条规则或第3号命令第5条规则作为「后门」,以确认送达已逾期失效的令状为有效。 

 

有关令状续期的更多资料,请参阅「我可否发出传讯令状而不将其送达予被告人?」。 

 

(ii) 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非法送达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2)条规则,如某项作为违反当地法律,则任何命令或规则均不得授权在香港境外作出该项作为。 

 

如在海外送达是以外地法律明文禁止的方法进行,该送达即属无效,并不能根据第2号命令第1条规则予以补救。例子包括在瑞士、日本或中国内地以私人方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然而,如送达只是未有依循当地行政上的偏好或做法,而并非明确违法,该缺失可被视为可予补救的不规则之处。 

 

(iii) 未经事先许可在海外送达 

如被告人身处香港以外地方,原告必须先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条规则取得许可,方可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如原告人未经许可而尝试在海外送达,该缺失不能藉其后作出豁免送达的命令而追溯补救。 

 

(iv) 替代送达及豁免送达 

法庭不能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5号命令第4条规则,就已逾期失效的令状命令替代送达。原告人必须先根据第6号命令第8条规则申请续期。 

 

与英国规则不同,《高等法院规则》并没有明文规则容许法庭随意豁免送达。原讼法庭保留在特殊情况下豁免送达的固有司法管辖权。然而,仅仅因被告人实际知悉有关申索,本身并不足以支持豁免正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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