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
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是指按照法庭规则正式登录的判决。例如,传讯令状已妥善送达,被告人答辩的期限已届满,而原告人在程序上有权登录判决。
由于符合规则的判决是有效取得的,被告人无权自动要求将其撤销。法庭对于是否撤销该判决拥有酌情权,而被告人须承担重大的举证责任,才能说服法庭予以撤销。
主要考虑因素:是否有真正的抗辩理由
最重要的因素,是被告人是否有实体上的抗辩理由。单是声称有一项「可争辩」的抗辩理由(即足以在简易判决申请中获批抗辩许可的理由)并不足够。被告人必须证明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具有真正的成功机会。换言之,该抗辩必须是实际可行、可信,并具有一定说服力的。凭空想象或纯属揣测的抗辩理由,均不足以成立。
若案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口头证据,法庭可能会考虑该抗辩理由在审讯时是否能合理地成立或被信纳。
法庭现阶段不会进行全面审讯,但会就被告人的案情是否足够有力,以致值得重启法律程序,形成初步看法。
法庭考虑的其他因素
虽然抗辩理由的理据通常是主导考虑因素,法庭亦会审视案件的所有情况。
导致缺席的解释
被告人应解释为何会出现缺席的情况。良好的解释可包括患病、意外、真诚的错误或其他非被告人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
不充分的解释(例如纯属疏忽或严重的不称职)可能对被告人不利。然而,即使解释欠佳,若被告人拥有强而有力的抗辩理由,也不一定导致申请失败。
申请延误
被告人一旦知悉缺席判决,便应迅速采取行动。延误可能显示被告人已接受判决,或并非认真抗辩该申索。
长时间的延误亦可能对原告人造成损害,例如证据已遗失、证人不再可找到,或第三方已基于该判决而行事。在严重的情况下,即使表面看来有抗辩理由,法庭仍可能因延误而拒绝撤销判决。
对原告人或他人的损害
法庭会考虑撤销判决会否对原告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害。一般的延误及不便可能不足以构成损害,但真实的损害则可能十分重要。
被告人的行为
法庭亦可能考虑被告人的整体行为,包括被告人是否无视法律程序、未有负责任地作出回应,或仅在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后才行事。
申请程序
申请撤销符合规则的判决,须以传票方式提出,并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
被告人须存档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解释下列事项:
- 为何出现缺席的情况;
- 被告人何时知悉该判决;
- 为何延误提出申请(如适用);及
- 支持所拟提出的抗辩的事实。
一般而言,必须提交一份关于案情理据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仅仅附上一份草拟的抗辩书,通常并不足够。被告人应以清晰的事实陈述方式(最好以叙事形式)解释抗辩。
法庭施加的条件
法庭可在施加其认为公正的条件下,撤销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常见的条件包括:
- 支付原告人的讼费;
- 支付「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均须支付」的讼费;
- 就日后诉讼的进行方式作出指示;或
- 在某些情况下,命令将款项缴存法庭作为保证金。
若被告人已证明有真正成功机会,要求将整笔判决款项缴存法庭的情况相对罕见。当抗辩显得薄弱或「含糊不清」,或被告人的行为极不理想时,法庭较有可能作出此类命令。
撤销符合规则的判决时的讼费
若符合规则的缺席判决被撤销,法庭通常会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就该申请所招致的讼费,因为被告人是在未能遵守规则后,寻求法庭的宽容处理。然而,若原告人在获告知被告人拥有真正抗辩后,仍不合理地反对该申请,法庭可作出不同的讼费命令,包括命令原告人承担部分争议聆讯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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