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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另一方未有遵守法庭所定的案件管理时间表及日期,或未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是否有任何针对该方的制裁措施?  

  

案件定下的案件管理时间表及日期一旦被法庭视为「进度指标日期」(包括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复核,以及审讯或进行审讯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除因例外情况外概不得更改。此举旨在防止拖延,并确保有效运用司法资源。未有遵从案件管理指示,例如屡次未能遵守所规定的时限,通常会引致严重后果。法庭可采取多项制裁措施以确保时间表获得严格遵守,包括:   

 

  1. 讼费制裁   
  2. 缴存款项于法庭作保证金   
  3. 除非命令   
  4. 暂时剔除申索或反申索   
  5. 虚耗讼费命令   

  

讼费制裁  

此为最常见的制裁措施。法庭可命令引致延误一方,向无错失一方支付就相关申请或聆讯所产生的法律费用。于严重情况下,讼费制裁可按弥偿基准计算。  

 

缴存款项于法庭作保证金  

若一方在无正当理由下未能遵从规则及法庭命令,法庭可命令其将一笔款项缴存法庭。缴存法庭之款项将作为该方在诉讼中应付予任何其他一方任何款项(包括申索款额和讼费)的保证金。缴存款项亦可作为法庭给予任何案件管理命令(时限延展)的条件。  

  

行使此权力命令缴存款项于法庭时,法庭将考虑争议的金额,以及各方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讼费。  

  

然而,若该命令会扼杀申索或上诉,法庭通常不会命令提供讼费保证。相反,若若法庭认为一方经常漠视法庭程序,或未能显示其真诚行事,则较可能行使该权力。案情较弱一方并非会必然招致该命令,除非其并无实质胜诉机会。   

  

除非命令  

除非命令是指一项附带指定后果之命令,若未能遵从,该命令所施加的惩罚条款将于未能在命令指定时间内遵从时自动生效。法庭在作出案件管理命令(包括除非命令)方面有广泛权力。  

  

正如《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B号命令第1(3)条规则所载,法庭作出命令时:   

  

以下是除非命令的例子:   

  

「除非原告人于202X年5月6日下午4时正或之前与被告人交换其证人陈述书,否则原告人将被禁止于本诉讼之审讯中提出主问证据。」   

  

此例子里,原告人作为引致延误的失责方,需要于指定时限前与被告人交换其证人陈述书(条件),否则将无法于审讯中提出主问证据。这实际上终结了其证明自身案情的能力(未能遵从命令的后果)。   

  

失责方可于失责发生的14天内,就除非命令所带来的惩罚条款,申请取得宽免(第2号命令第4条规则)。 决定是否批准宽免时,法庭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司法公正的利益、该失责是否蓄意、有否良好解释,以及是否仍能配合审讯日期。   

  

暂时剔除申索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1C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4条规则,若原告人没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或审前复核,法庭须暂时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若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而没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或审前复核,法庭亦享有类似权力,以剔除其反申索。   

  

受影响之一方可申请恢复该申索或反申索,有关申请必须于相关案件管理会议或审前复核后3个月内提出。该方需就未能出席提出充分理由。   

  

若失责方未在3个月期限内申请恢复,或其申请被拒,则该申索或反申索即自动作撤销论,而无违责一方有权获付被撤销申索或反申索的讼费。   

  

虚耗讼费命令   

不论是代表你本人或诉讼中他方的法律代表(可以是律师或大律师),若其引致任何虚耗讼费或对诉讼程序造成不当延误,你可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52A条或《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3条,申请虚耗讼费命令,命令该法律代表向你补偿全部或部分虚耗讼费。 

  

凡因程序失误而耽误你的诉讼程序,例如错失时限、忘记向对方送达文件或向法院寻求许可等,虚耗讼费命令皆适用。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如果我的法律代表犯了若干程序错误(例如错失时限),或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当披露我的文件,因而引致虚耗讼费,我可否向他追讨我的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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