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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被告人尚未准备好所有证据,或需要时间寻找关键证人,他仍可抗辩简易判决吗? 

 

可以,但前提是被告人必须能够提出可信的理据支持他的要求。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4号命令第3(1)条规则,如被告人能证明存在须予以审讯的争论点,或显示「因其他理由应予以审讯」,法庭有酌情权拒绝作出简易判决,并给予抗辩许可。 

 

当被告人未能即时指出一项明确且已有完整证据支持的抗辩,但情况足以支持进行完整审讯或调查时,援引「因其他理由应予以审讯」可能是合适的。例如: 

 

  • 被告人目前未能联络或取得一名关键证人的证据,而该证人可能支持他的抗辩; 
  • 相关事实或文件完全由原告人控制,或需要法庭作仔细调查;或 
  • 原告人的申索具有不寻常之处、可疑情况,或不合情理,需要在审讯中充分审理。 

 

被告人不能仅以自己尚未准备好为由抗辩简易判决。他亦不能依赖纯粹猜测,或含糊地希望「总会有些东西出现」。 

 

为使法庭接纳被告人的立场,他必须提交支持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当中: 

 

  1. 解释为何有关证据或证人目前无法取得;   
  2. 概述他预期该证据或证人可证明的具体重要事实;及   
  3. 显示在不争议的背景事实下,他拟提出的抗辩是可信及可被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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