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比较表:诉讼前文件透露、非诉讼方文件透露及第三方披露令
| 途径 | 何时使用 | 针对何人 | 主要目的 | 主要限制 |
| 诉讼前文件透露 | 法律程序展开前 | 相当可能成为诉讼方的人士 | 在决定或拟定申索前,取得直接相关的文件 | 文件必须直接相关。不得用作「渔翁撒网」式调查。申请人必须证明必要性、已充分识别文件或类别的文件、文件由对方持有、保管或控制,以及相当可能进行诉讼。 |
非诉讼方文件透露 | 法律程序展开后 | 非诉讼方 | 在现有法律程序中取得所需的相关文件 | 适用较宽泛的Peruvian Guano测试,但命令仍须为公平处理案件或节省讼费而属必要。请求必须合乎比例、具针对性、不构成压迫,并受特权及保密权的保障所规限。 |
第三方披露令 | 通常在法律程序展开前 | 牵涉入不当行为的人士(通常属无心之失) | 识别不当行为人的身分,或取得提起申索所需的资料 | 属例外性质的衡平法济助。并非一般的调查工具。法庭会权衡必要性、相称性、保密权、私隐权、特权及讼费。申请人通常须支付合理的遵从命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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