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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么是讼费评定? 

 

讼费评定是一项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会根据讼费命令评定应付之合理讼费款额。此程序通常涉及对讼费单逐项审查,但审查标准取决于法庭命令的评定基准。 

 

展开程序及时间限制 

展开评定程序时,收款方(即有权获得讼费的一方)必须提交展开讼费评定通知书及一份详细的讼费单。讼费单指收款方详列了全部追讨讼费的项目的清单。评定通知书和讼费单的样本可参照《实务指示 14.3》之附件D和B。 

  

一般来说,讼费单的内容包括:- 

  1. 诉讼的标题; 
  2. 有关的讼费命令,列明颁令日期及由谁颁令;  
  3. 列明收费者及以每小时计算的收费; 
  4. 列明各项已完成的工作和每项工作于何时及由谁完成。各项目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及编号; 
  5. 列明每项工作的收费; 
  6. 代垫费用如大律师费用、专家费用、法庭费用等; 
  7. 列明讼费评定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讼费;及  
  8. 列出所索取的讼费总额。 

 

就各方对评讼费而言,除非讼费评定官批予延长时限,评定程序一般必须在「完结日期 」(通常为判决日期或讼费令成为绝对命令的日期)起计2年内展开。 

 

就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讼费而言,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67条,客户必须在收到讼费单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以获得自动讼费评定令。若超过1个月,则由法庭酌情决定是否发出命令。若已超过12个月,或该讼费单已被支付,客户必须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欺诈或严重超额收费)。若12个月已过且讼费单已获支付,则法律上通常禁止进行讼费评定。 

 

负责人员及金额门槛 

对于金额为$200,000或以下的讼费单,总司法书记有权进行暂准讼费评定(以书面形式,无需聆讯)。 

 

对于金额超过$200,000的讼费单,则由主理讼费评定事务的聆案官进行评定。 

 

虽然总司法书记可藉书面形式处理金额较小的讼费单,惟他们明确地不获授权进行任何讼费评定聆讯。凡有当事人反对暂准讼费评定的结果,所有口头聆讯均由讼费评定官处理。 

 

聆案官或总司法书记都不可以更改讼费命令(即他们不能更改先前法庭就哪一方须支付讼费而作的决定),他们只能决定应缴讼费的款额。因此,如果你不服讼费命令,你应该考虑就讼费命令提出上诉,而不是向聆案官就讼费的款额提出反对。 

 

讼费评定基准 

法庭会根据所作出的命令采用不同的准则来厘定讼费: 

 

  • 诉讼各方对评基准:此为标准基准,允许为达致公义所必需或适当的讼费。在此基准下,胜诉方通常仍须自掏腰包支付约30至40%的讼费。 
  • 共同基金基准:这是一个较为宽松的基准,允许所有合理招致的讼费获得一个合理金额。对任何项目的合理性存疑时,均以对支付方有利的方式解决。 
  • 弥偿基准:除金额不合理或属不合理招致的讼费外,所有讼费均可获批准。与共同基金基准不同,讼费评定官对合理性的任何疑问,均以对收款方有利的方式解决。 
  • 受托人基准:此基准适用于从基金中向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支付讼费的情况。除非有关讼费是根据该人的受信责任不应招致并因此应由其个人承担,否则所有讼费均不会被驳回。 
  • 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基准:主要用于评估当事人应付其本身律师的讼费金额,这通常是最为宽松的收费标准。除金额不合理或属不合理招致的讼费外,所有讼费均可获批准。 

  

讼费评定是一项技术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关申请前,你最好还是咨询律师。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 

 

你亦可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以获得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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