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甚么是审前复核?
审前复核是在审讯前不久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及《实务指示5.2》进行的一项重要非正审聆讯。它是法庭在程序上的最后检查关口,用以确保案件确实已准备就绪可供审讯,并且所有审前准备工作均已完成。
并非每宗案件都会进行审前复核。只有在案件需要额外一次聆讯时,法庭才会作出此命令。若所有尚未处理的非正审事宜已在较早阶段获妥善解决,法庭可免除审前复核。
审前复核作为不可轻易更动的进度指标日期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1B(8)(a)(ii)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3(8)(a)(ii)条规则,审前复核在法定上被归类为一个「进度指标日期」。审前复核的日期不得由各方自行协议更改或押后。除非能证明有足以支持更改的「特殊情况」,否则法庭不会批准更改审前复核日期的申请(《高等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1B(3)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5号命令第3(3)条规则)。
法庭明确视审前复核为一个独立的里程碑,而不是案件管理会议的延续或第二次机会。所有前期步骤,例如文件透露、交换证人陈述书及交换专家报告,预期均须在审前复核前全面完成。
排期时间、出庭及准备工作
审前复核通常排期于已定审讯日期或指定审讯期间开始前约8至12个星期进行。
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审前复核会由指定的主审法官主持。根据《实务指示5.2》,获委聘于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必须出席该聆讯。若出庭的法律代表欠缺充分指示或对案情不熟悉,以致需要押后聆讯,法庭很可能会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第8条规则,向该代表作出虚耗讼费命令。关于虚耗讼费命令的资料,请参阅「如果我的法律代表犯了若干程序错误(例如错失时限),或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当披露我的文件,因而引致虚耗讼费,我可否向他追讨我的法律费用?」。
在审前复核聆讯前不少于3个整日,原告人必须向法庭提交一份更新的审前复核文件册。这通常是案件管理会议文件册的更新版本,并附有以标示方式显示新加入文件的索引。
各方不应把非正审申请留待审前复核阶段才提出。在审前复核时或前夕才提出的延迟申请,法庭极不鼓励,并可能单纯以延误为理由予以驳回,尤其是在批准该等申请会危及已定审讯日期的情况下。
审前复核中的职能及审讯管理权力
在审前复核中,主审法官会评估案件的准备状况,并行使法定案件管理权力:
- 订定审讯日期:如先前只订出一般「审讯时段」,法官会订定确实的审讯开始日期。
- 检视预计所需时间:法庭会根据已完成的非正审程序,确认或调整预计审讯所需时间。
- 审讯管理权力:法官会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5号命令第3A条规则行使审讯管理权力,以控制审讯进行,包括:
- 限制各方可传召的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的数目;
- 对证人的口头主问及盘问施加严格时限;以及
- 就开案陈词及结案口头陈词设定时间上限。
- 除非命令:法庭可作出附带自动制裁后果的「除非命令」,以清理审讯前任何尚未完成的程序遵从事项。
不出庭的后果
如原告人没有出庭,法庭必须暂时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如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没有出庭,法庭亦必须暂时剔除其反申索。
对于没有提出反申索而缺席的被告人,其抗辩不会自动被剔除。然而,法庭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处理案件,或行使其一般案件管理权力,命令被告人在指明期限内确认其拟继续抗辩的意向,否则其抗辩将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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