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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获判胜诉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讨讼费。如果被告人担忧原告人一旦在审讯被判败诉,将无法履行法庭对他作出的讼费令,该怎么办? 

  

在这情况下,被告人可考虑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3号命令,申请命令原告人就讼费提供保证。 

  

倘若申请获得批准,原告人一般须在某一期间内将一笔指定的金额缴存法院(情况跟缴存按金类似)。一般来说,法律程序会暂停,直至原告人履行就讼费提供保证而作出的付款命令为止。法庭可加入一项条文,订明如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就讼费提供保证,有关诉讼将自动撤销而无须再作命令。 

 

一旦原告人在审讯被判败诉,他所缴存的款项会用作支付被告人的讼费。 

  

被告人可以依赖以下的理由提出申请: 

  

  • 原告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 
  • 原告人(并非以代表的身分起诉的原告人)是为使另一人得益而作起诉的名义上的原告人,并有理由相信原告人如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讼费则会无法照办; 
  • 原告人的地址并无在令状或其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中述明,或并无在令状或其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中正确地述明(如法庭信纳原告人没有述明地址或误报地址是无心之失及并非意图欺骗则除外);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转换地址,而目的是逃避有关诉讼的后果;或 
  • 如果原告人是一间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被告人可依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05条提出申请 — 即「根据可信证供,觉得有理由相信如被告人胜诉,该公司将会无能力支付被告人的讼费」。 

 

被告人必须首先证明存在上述所列的其中一项特定法律理据。即使该理据获证明成立,法庭仍只会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作出该命令属于公正时,才会作出命令。 

 

在决定一项命令是否「公正」时,法庭会衡量对双方造成不公的风险。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 案中理据:若原告人的案件「真确而有力」,且胜诉机会极高,法庭可拒绝命令提供保证金。 
  • 扼杀申索:若保证金金额过高,以致不公平地阻止(扼杀)有理据的原告人诉诸法庭,法庭将不愿命令提供保证金。 
  • 司法管辖区内的财产:若外地原告人在香港拥有大量、固定及永久的资产(如物业),并可透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则通常无须提供保证金。 
  • 强制执行的难易程度:法庭会考虑香港的讼费令能否轻易在原告人所属国家强制执行(例如透过相互执行安排)。 
  • 延误及行为:被告人是否延迟提出申请,或是否因其本身行为导致原告人陷于财政拮据或无力负担讼费。 

 

被告人可藉内庭(非公开法庭)发出传票提出申请。在向法庭提出申请前,被告人应先以书面形式要求原告人提供讼费保证。被告人的申请,应有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 

 

不过,如果被告人所依赖的理由,是原告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而这项事实又已在令状述明的话,则不需要誓章或誓词。传票或誓章/誓词应列明所要求的保证金额,并应拟备一份讼费单的大纲(即列明所有相关项目的详细清单),以显示如何计出该金额。 

  

申请可于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不过,被告人不应太迟提出申请,或在太接近审讯时才提出申请。这是由于当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申请时,任何的延误可能会对他构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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