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应使用哪一款送达认收书表格,及应如何填写?
必须使用正确的订明表格。就传讯令状而言,通常使用表格14。就原诉传票而言,适用表格为表格15或15A,包括只关乎讼费的法律程序。在海事对物诉讼中,则使用表格2B。
被告人必须小心填写表格。表格应列明被告人的全名。如被告人是以另一名称被起诉,表格应注明被告人是「以(传讯令狀所述明的姓名或名称)之名被起诉」。如个人是以商业名称经营业务,亦应注明「以(商业名称)名称经营」。如欲更多资料,请参阅「不同类别被告人的特别规则」。
表格要求被告人表明是否会抗辩该申索。如被告人勾选「是」,即构成正式通知表示拟提出抗辩。如被告人勾选「否」,或该部分留空,则被告人将被视为不拟抗辩该法律程序。
就债项或其他定额申索而言,表格亦容许被告人表明是否会为《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3A号命令的目的作出承认。如被告人不拟抗辩该类申索,亦可表明拟申请暂缓以扣押财物令状执行。一经妥为作出送达认收,即自动获得14天的暂缓执行;如有送达有关传票,该暂缓将持续至该传票获聆讯为止。
送达认收书必须由被告人亲自签署(如被告人亲自行事),或由被告人在香港执业的律师签署。该表格不得由在香港以外执业的律师签署,亦不得由仅凭授权书行事的代理人签署。如认收是由获授权人士代表法团作出,表格应明确注明该人已获正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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