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审申请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诉?
一般而言,原告人或被告人均可就非正审命令提出上诉。然而,适用的程序以及是否需要取得「许可」,将取决于作出该命令的法院、作出命令的人员(法官或聆案官),以及该命令的性质(单方面命令或双方聆讯命令)。
单方面命令
若有关非正审命令是单方面申请(即在未有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取得的,败诉方不得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其首要步骤必须是向作出该命令的法官或聆案官提出申请,要求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2号命令第6条规则的相关规定,将该命令撤销或更改。只有在该项申请获得裁决后,当事人方可针对由此产生的命令提出上诉。
在双方聆讯后作出的命令
(i) 若你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
一般来说,若案中一方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可在该判决 / 命令作出后14天内,借着送达一份指明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的通知书,向内庭法官(即非公开法庭)提出上诉。该通知书必须在发出后5天内送达法律程序中的每一方。上诉不得在完成送达后2整天届满前进行聆讯。
此类上诉属「当然权利」上诉(无需取得许可),其性质为重新聆讯,法官可重新行使酌情权。
为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ii) 若你不满法官的判决 / 命令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满法官的判决,他可在判决当天起计14天内,根据《区域法院规则》第58号命令第2(4)(a)条规则,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果该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他可根据《区域法院规则》第58号命令第2(4A)条规则,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给予上诉许可,并同时订定该法庭认为合适的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的条款。上诉法庭就批出或拒绝批出许可所作的决定,属最终决定,不得推翻。
然而,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63(3)条,针对特定命令提出的上诉则无需许可,例如涉及禁制令、委任接管人、中期付款或中期交付货物的命令。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案件:上诉须向上诉法庭提出,且须获得许可(针对以简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诉讼一方的实质权利的命令(如简易判决或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诉除外)。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59号命令第2B(1)及(2)条规则,条规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首先于决定作出日期起计14天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官申请。若遭拒绝,当事人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59号命令第2B(3)条规则,在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许可。
如果不需要或已经获得许可,则透过动议提出上诉。动议通知书称为上诉通知书。如果获得上诉许可,上诉时限为7天,自取得许可之日起算。不过,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则上诉时限为28天,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会判令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进行上诉(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讯)的讼费。
请注意,由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就上诉法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于上诉程序复杂,亦会招致额外的法律费用,你应在提出上诉前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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