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相关文件已完全或部分损毁,是否应将其纳入文件清单?
是。完全或部分损毁的相关文件必须列入文件清单。文件透露的责任范围广泛,诉讼方须透露其「现时或曾经」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相关文件。
诉讼方透露文件的方式,取决于损毁的程度,以及该文件(或其部分)是否仍然存在:
(i) 部分损毁的文件
如文件仅属部分损毁,而诉讼方仍持有其余下部分,则必须在文件清单的两份附表内交代:
附表1
文件的余下部分必须在此处列出,因为该部分现时仍在当事人的管有、保管或控制之中。
如诉讼方愿意出示余下部分以供查阅,请将其列于第1部分。描述应足以辨识该文件(例如「第 123 号发票正本,部分烧焦」)。
如该文件受保密特权保障(例如法律专业保密权),诉讼方仍必须在第2部分透露其存在,并提供充分陈述,说明享有该保密权的理由。
附表2
原始文件中任何已被销毁、遗失或因其他原因已无法取得的部分,必须在此处交代。此附表适用于诉讼方「曾经管有、保管或控制」但现已不再如此的文件。
(ii) 完全损毁的文件
如文件已被完全销毁(即不复存在或完全无法辨认),则必须列于附表2。对于附表 2 内的任何项目,诉讼方有法律责任述明:
- 该等文件最后一次在该方管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
- 该等文件的下落(例如,已被火灾、水浸损毁或被意外撕碎)。
- 如该等文件现时以某种形式由第三方持有,则须述明现时由何人持有。
并无重构文件的责任
诉讼方并无法律责任制作新文件或进行鉴证工作来重构一份已不复存在的文件。为替代已销毁文件而在事后制成的文件,就文件透露而言,并不视为诉讼方「现时或曾经」管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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