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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对方已经是被告人

 

如你希望提出申索的人已经是同一宗诉讼中的被告人,你可发出「分担通知书」。 

 

分担通知书适用于一名被告人声称另一名被告人应就其对原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作出分担,或向其作出弥偿的情况。它亦可用于被告人希望法庭裁定被告人之间某项特定问题或争论点的情况。 

 

你在发出及送达分担通知书前,无须先取得法庭许可。然而,该通知书在送达前必须先由法庭登记处盖印。通知书应清楚列明你的申索性质及理据,例如你向共同被告人申索分担或弥偿。 

 

如该共同被告人已就原本的传讯令状提交送达认收书,他不需要纯粹因分担通知书已送达予他而重新提交送达认收书。 

 

在送达分担通知书后,你应向法庭申请指示。如你没有在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作出申请,该共同被告人可自行申请指示。他亦可申请将分担通知书撤销。 

 

(详情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6号命令第4及第8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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