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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甚么是文件透露? 

 

文件透露是正式的法律程序步骤,让诉讼各方可全面取得与案件争议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的是否存在及其内容。 

 

在以令状开展的诉讼中,文件透露程序通常分三个阶段进行: 

 

  1. 自动透露:诉讼各方同时交换文件清单。 
  2. 核实(可选程序):在若干情况下,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存档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以核实文件清单的完整性。详情请参阅「要求核实通知书」。 
  3. 查阅文件:实地查阅文件清单所透露的实际文件(或获取副本),但受保密特权保护的文件除外。 

 

何时必须交换文件清单? 

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14天内,诉讼各方必须以清单形式向对方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或控制而与讼案有关的文件;该文件称为文件清单。(注:当诉讼双方已将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实在申索陈述书、抗辩书(或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和答复书(或答复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陈述后,状书提交期便结束。) 

 

如诉讼各方未有自动交换文件清单,法庭可在案件管理传票阶段命令进行「一般文件透露」。详情请参阅「于审讯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给予指示?」。 

 

必须披露甚么文件? 

每一方均须披露与案件争论点有关,并且是由该方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文件(不论现时或曾经持有)。即使有关文件对该方本身的案情无帮助、不利或相悖,此责任仍适用。 

 

一般而言,如文件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出现以下情况,即属相关文件: 

 

  • 支持或削弱任何一方的案情;或 
  • 引致可能相关的进一步资料或证据。 

 

文件透露的责任亦属持续责任。如一方其后发现或取得进一步的相关文件,或须予以披露。 

 

管有、保管及控制 

就文件透露而言,诉讼一方必须披露现时或曾经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相关文件。凡属以下任何一类的文件,均必须列入文件清单内: 

 

  • 管有:指依据管有权(例如作为拥有人或代理人)而实际持有文件。 
  • 保管:纯粹指实际持有文件,不论该方是否对文件拥有法律权利(例如雇员为雇主持有文件)。 
  • 控制:此为广义类别。指该方享有现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可无须取得任何其他人同意,即能向当下的持有人取得或查阅文件。 

 

该责任亦延伸至曾经由该方管有、保管或控制,但现已无法提供的文件(例如已遗失、销毁或赠予他人的文件)。文件清单必须注明该方最后持有该等文件的时间、文件的下落,以及现时持有文件的人士。 

 

甚么算是文件? 

就文件透露而言,「文件」一词广义理解,包括任何记录有资料的载体,不限于纸张形式的文件、亦包括照片、录音或录像的磁带、或以及载于磁带、磁碟或电子媒介上的电子资料。 

 

一旦考虑提起或已展开诉讼,各方即应谨慎保存相关文件。 

  

文件清单的格式及内容 

清单所列的文件,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并须按照表格26拟备。如欲获取更多关于拟备文件清单的解释说明,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文件清单的样本,以供参考。 

 

文件清单必须分为两附表列出: 

 

附表1 

现时由该方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第1部分:该方愿意提供以供查阅的文件。 

第2部分:该方反对提供以供查阅的文件。该方必须提供充分陈述,说明其反对的理据(例如法律意见保密特权)。 

 

附表2 

曾经由该方管有、保管或控制,但现已不再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该方必须述明最后持有该等文件的时间及文件的下落(例如已遗失、销毁或交予第三方),以及现时由谁人持有。 

 

以下的两点很重要,你应注意: 

  

  • 即使诉讼当事人认为若干文件受保密特权保障(即法律上诉讼当事人可以拒绝向对方披露的文件),该方仍有法律责任将该等文件列入文件清单中的保密特权文件类别。然而,该方可拒绝让另一方查阅该等文件。如对文件是否受保密权保障这一点有争议,便应把争议交由法庭定夺。 详情请参阅「诉讼方是否必须透露及交出所有与诉讼相关的文件?」。 
     
  • 要是诉讼一方认为对方还有与案有关的文件未披露,该方可向法庭申请颁令,迫使对方披露那些文件。倘若法庭作出命令,而对方仍没有遵照该命令披露文件,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请登录判决以使违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中败诉。详情请参阅「本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在文件透露阶段未有披露所有相关文件。我可采取甚么行动?」。 

 

查阅文件及提供副本 

诉讼双方均须准许对方查阅真实的文件。送达文件清单即产生允许查阅的强制性责任。 

 

送达文件清单的一方,亦必须送达通知书,注明查阅的时间(须在送达后7天内)及地点。 

 

在现代实务中,诉讼方经常放弃实地查阅,改为要求提供文件副本。有权查阅的一方可送达通知书,要求另一方提供任何文件的真实副本。 

 

要求副本的一方必须承诺支付合理费用。副本及费用帐单必须在提出要求后7天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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