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原告人明知我有可争辩的抗辩理由,仍申请简易判决,我可以寻求哪些济助或讼费命令?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4号命令第7(1)条规则,如原告人在明知被告人所依赖的争论点足以令他获得无条件抗辩许可的情况下,仍提出简易判决申请,法庭可直接驳回该申请。
如有关申请根据第14号命令第7(1)条规则被驳回,被告人可寻求以下济助及讼费命令:
- 法庭有明文权力命令原告人即时支付被告人的法律费用,而毋须等待整个审讯完结后才处理讼费问题。
- 如原告人的行为特别不合理或鲁莽(例如在收到你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清楚显示存在须予以审讯的争论点后,仍坚持继续有关传票申请),法庭可藉按较高的弥偿基准判给讼费,以惩罚原告人。
- 如原告人在发出传票前并不知道被告人的抗辩,但在被告人的反对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披露明确抗辩后,原告人仍不合理地坚持进行申请,法庭可命令原告人支付自被告人的抗辩披露之时起所产生的讼费。
- 即使原告人在阅读被告人的证据后选择撤回或终止简易判决申请,被告人仍可申请命令,要求原告人支付在被告人的抗辩披露后所产生的讼费。
此外,如原告人不当地利用申请简易判决作为「探料」手段,只为迫使被告人以宣誓形式披露证据,该做法即属滥用程序,法庭会驳回申请并判给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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