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子女臨時贍養費的核心原則是甚麼?
臨時贍養費的管轄準則是「合理性」,而合理性被視為等同於公平。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這包括確保子女有居所,並獲得妥善供養及教育。
在候訊階段,法庭關注的是子女即時及合理的需要。臨時贍養費旨在於最終裁定前應付子女的經常性生活開支,而並非作為在審訊前於雙方之間重新分配資本的一種方式。即使一方或雙方擁有可觀財富,法庭在臨時階段亦不會在未經全面審訊前,藉臨時贍養費命令重新分配資產或預先決定最終財產分配。
在評估何謂合理時,法庭會考慮婚姻破裂前子女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就該家庭的子女而言,分居前的家庭生活方式可作為一項有用或「現成的標準」,以識別子女的合理需要。然而,法庭並不會機械地假設子女必須百分百維持過往生活水平;亦不會僅因父母富裕便推定家庭一向過着奢華生活。每宗案件仍須按其實際情況衡量。
法庭其後會將該等需要與付款方父母的財政資源作出平衡。這涉及考慮實際情況,而非單純照單全收某一方對其財政狀況的陳述。法庭可考慮的不僅包括付款方正式持有的收入及資產,亦包括該方可合理取得的第三方資源,包括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所提供的資源。但該等第三方資源必須是在事實上可合理取得、並非純屬臆測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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