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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可以就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臨時贍養費)命令提出上訴嗎?

 

可以。若該命令是由聆案官作出,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官提出上訴。若該命令是由法官作出,則應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任何一方均可以當然權利,就聆案官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方法是在該命令發出之日起計的 14 天內,向該命令發出或作出的訴訟程序中的每一名其他當事人送達上訴通知書。 

 

如欲就法官作出的臨時贍養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人必須先向作出該命令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如遭拒絕,則須向上訴法庭申請。如獲批上訴許可,上訴將由上訴法庭審理。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該決定即為最終裁決,且不得就該決定提出進一步上訴。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法庭除非信納以下其中一項,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一般而言,除非存在「特別理由」顯示有關事項不能等到最終附屬濟助階段才處理,否則不應就臨時贍養費命令批出上訴許可。可能構成特別理由的常見例子,是該臨時贍養費命令會對其中一方造成嚴重困難。 

 

即使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法庭仍可基於相稱性及程序經濟的考慮,酌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臨時贍養費」)命令提出上訴通常困難,而且並不常見。由於臨時贍養費是一項酌情性、過渡性及臨時性的措施,上訴法院干預的門檻非常高。 

 

法庭一般鼓勵各方集中準備財務糾紛的最終解決,而非花費不合比例的時間及訟費去挑戰臨時命令。 

 

即使獲批上訴許可,上訴法庭亦不會重新行使酌情權,或僅因其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粗略而即時」金額,便以自己的看法取代原審法庭的決定。 

 

上訴法庭只會在其確信家事法庭出現以下情況時才會介入: 

 

  • 犯下法律或原則上的錯誤; 
  • 考慮了不相關的事項; 
  • 沒有考慮相關事項;或 
  • 決定明顯錯誤,超出了在司法意見可合理存在分歧的寬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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