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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可否包括訴訟資金?

 

可以。在適當案件中,臨時支援可包括訴訟資金,以支付訴訟(包括主體訴訟、子女安排及財務事宜)的法律費用。法庭已裁定,「贍養費」是一個廣義概念,不限於日常生活開支,亦包括在經濟上依賴配偶一方的「最迫切及最急切需要」:即有能力支付法律代表費用,以維護其權利。 

 

其目的在於確保公平及「武器平等」,尤其是在一方配偶有經濟能力進行訴訟,而另一方沒有相應能力的情況下。 

 

申請人通常需要證明其無法合理地透過其他方式支付法律代表費用,例如: 

 

  • 可動用的資產; 
  • 借貸; 
  • 法律援助; 
  • 他人協助;或 
  • 其他切實可行的資金來源。 

 

這通常被稱為Currey測試。 

 

法庭不會輕易頒令提供訴訟資金。申請該等資金的一方,必須提出充分證據,以證明為何符合上述條件,以及所申請的金額為何屬合理及有需要。 

 

在實務上,申請人應提供預計法律費用的詳細分項列明。這應包括已經產生的費用,以及日後相當可能產生的費用。有關估算建議參照類似表格 H 的格式,清楚及逐項列明律師及大律師費用的估算。任何日後費用的估算,均應有合理基礎支持,而不應只是籠統或沒有依據的數字。 

 

法庭亦會考慮所申請的金額是否合乎相稱原則。換言之,擬議的資金金額應在考慮法律程序的性質及規模,以及雙方已披露的家庭資產價值後,屬合理水平。 

 

如法庭批准訴訟資助,收款一方通常須向法庭作出承諾,保證該款項只會用於與該法律程序有關的法律費用,且法庭亦可命令將該筆款項直接支付予代表申請人的律師事務所。 

 

該等訴訟資助命令通常以定期付款形式作出,並旨在為申請人提供資金,直至財務糾紛排解聆訊為止。如財務糾紛排解聆訊未能成功解決爭議,法庭在收到進一步申請時,可酌情延長訴訟資金命令,以涵蓋直至最終審訊為止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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