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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可以對臨時贍養令提出上訴嗎? 

 

可以。若該命令是由聆案官作出,與訟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官提出上訴。若該命令是由法官作出,則任何一方均可就該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任何一方均可以當然權利,就聆案官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方法是在該命令發出之日起計的 14 天內,向該命令發出或作出的訴訟程序中的每一名其他當事人送達上訴通知書。   

 

如欲就法官作出的臨時贍養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人必須先向作出該命令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如遭拒絕,則須向上訴法庭申請。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法庭除非信納以下其中一項,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換言之,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必須說服法庭:其上訴並非純粹不滿結果,而是有實質可爭辯的法律或事實基礎。 

 

「合理機會得直」並不要求申請人證明上訴必然成功,但必須顯示其上訴理由有真實而非幻想式的成功機會。例如: 

 

  • 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或忽略重要證據; 
  • 法官採用錯誤法律原則; 
  • 命令金額明顯超出支付方能力; 
  • 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子女或一方的合理需要; 
  • 程序上有嚴重不公平; 
  • 裁決理由不足以支持命令。 

 

相反,以下情況通常難以獲批上訴許可: 

 

  • 只是重複原審已處理的論點; 
  • 沒有新證據或法律依據,只是不同意結果; 
  • 對對方或其律師作出嚴重指控,但缺乏證據; 
  • 以情緒化、攻擊性或無關的指稱作為上訴理由; 
  • 未能指出原審法官具體犯了甚麼錯誤。 

 

即便上訴許可獲得批准,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明顯的錯誤,例如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推翻該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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