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的準則是什麼?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臨時贍養費」)的唯一法定準則是「合理性」。法庭將此詮釋為在案件的具體情況下屬公平。
在評估何謂合理時,一個重要的參考點是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一般目標是確保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申請人不會被迫過着低於婚姻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然而,如該生活水平已不再切實可行,法庭並非必須單純照樣維持該水平。
臨時贍養費關乎臨時支援,而非最終的財產重新分配或長遠資本調整。因此,法庭會聚焦於申請人的即時及合理需要,通常會考慮申請人提出的預算,按家庭在分居前的生活方式而言是否公平及切合實際。該等需要亦須與答辯人的收入、資源及付款能力作出平衡。
如任何一方的財務披露明顯不足或不完整,法庭可就其財務資源作出有力的推定,並在考慮其經濟狀況時(例如申請人是否有財政資源支付其個人開支,或答辯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合理即時需要),作出有利於另一方的裁決。
雖然法庭不能直接針對父母等第三方作出命令,但可根據過往行為及財務現實,對一方可動用家庭資金的情況作較寬廣的考慮。
簡而言之,法庭可考慮:
- 申請人自身的經濟狀況;
- 申請人的即時財務需要;
- 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 答辯人的收入及資源(包括來自第三方的經濟資助);
- 答辯人的付款能力;及
答辯人財務披露中任何明顯的缺漏或不足之處。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