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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我在離婚後獲得一大筆金錢(例如彩票中獎或承受家族財富),我是否要透過贍養費與我的前度配偶分享此筆金錢?

這問題的答案可分為兩部分:-

 

在頒布贍養費命令之前

 

法庭在評定離婚配偶的贍養費時,不單只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來源與需求、義務與責任,還會考慮雙方在可預見將來可能擁有的資產。

 

可能擁有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退休時會收取的整筆養老金、由於和解而收取的金額、或因解散合夥關係或終止合約時應收取的金額。在不少個案中,可能獲得的資產不包括有關一方既得或不能確定的權益,而簡單來說,法庭是需要考慮他 / 她在可預見的將來是否會繼承某些資產。如上述問題出現,法庭可能就有關問題發出整筆款額命令,或押後進一步付款的申請。

 

如丈夫有可能獲得為數不少的資產,則可能會影響他被命令向妻子支付整筆款項的數額;或有充分理由支持法庭作出命令,待日後他接收有關資產時,向妻子提供某個金額或更多的金額;或恰當地押後她的申請,直至他接收有關資產後才作出判決。

 

因為法庭會考慮可預見的將來會發生之事,故此除現存的經濟負擔外,還要考慮那些在可預見將來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妻子與丈夫可能獲得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都必須同樣加以考慮。

 

在頒布贍養費命令之後

 

法庭有廣泛權力更改或撤銷若干命令(不論是否得到訴訟雙方同意),或暫停或恢復執行其中所載的任何規定。

 

法庭就更改財務安排命令之訴訟上有廣泛的酌情權,可將付款人的現金和收入來源的增加而列入考慮。英國上訴庭有一個裁決案例,在申請更改定期付款命令時,毋須顯示情況有變或有異常重大變化。由於法庭有絕對酌情權,法庭可重新審理有關個案,而毋須以原本的命令為出發點。

 

可是法庭就行使其權力去更改命令時,必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亦須首先顧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如有)的福利和任何情況變化。

 

法庭亦要審慎地確定,有關更改之申請不是作為變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