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對方已經是被告人
如你希望提出申索的人已經是同一宗訴訟中的被告人,你可發出「分擔通知書」。
分擔通知書適用於一名被告人聲稱另一名被告人應就其對原告人的任何法律責任作出分擔,或向其作出彌償的情況。它亦可用於被告人希望法庭裁定被告人之間某項特定問題或爭論點的情況。
你在發出及送達分擔通知書前,無須先取得法庭許可。然而,該通知書在送達前必須先由法庭登記處蓋印。通知書應清楚列明你的申索性質及理據,例如你向共同被告人申索分擔或彌償。
如該共同被告人已就原本的傳訊令狀提交送達認收書,他不需要純粹因分擔通知書已送達予他而重新提交送達認收書。
在送達分擔通知書後,你應向法庭申請指示。如你沒有在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作出申請,該共同被告人可自行申請指示。他亦可申請將分擔通知書撤銷。
(詳情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6號命令第4及第8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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