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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對方尚未是被告人 

 

如你指稱應負責的人尚未是該訴訟的一方,你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將該人加入法律程序。 

 

第三方通知書通常用於以下情況:被告人表示,如他須對原告人承擔法律責任,另一人應賠償他或分擔該法律責任。第三方通知書妥為送達後,第三方即成為該訴訟的一方,並可大致如同有人另行對他提出訴訟一樣,就申索作出抗辯。這通常稱為「第三方法律程序」。 

 

何時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 

第三方通知書只可在若干情況下使用。如你聲稱第三方應作出分擔或彌償,你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若你向第三方申索的濟助與原訴訟標的事項有關,並且與原告人所申索的濟助實質上相同,你亦可使用此程序。此外,如有與該訴訟有關的問題或爭論點應在你、原告人及第三方之間作出裁定,亦可使用第三方通知書。 

 

是否需要法庭許可 

在某些情況下,你可在未先取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發出第三方通知書。如訴訟是以傳訊令狀展開,而你在送達抗辯書前發出第三方通知書,則無須取得法庭許可。 

 

然而,如你已送達抗辯書,則必須申請許可。如訴訟是以原訴傳票展開,或擬提出的第三方申索是針對政府,亦須取得許可。 

 

許可申請通常以單方面申請方式提出,即在未先通知擬加入的第三方的情況下提出。申請應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作支持,解釋擬提出申索的基礎,以及為何應將第三方加入法律程序。 

 

第三方在獲送達後須做甚麼 

第三方通知書送達後,第三方必須在14天內提交送達認收書。如第三方希望爭議該申索,則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一旦第三方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你必須藉傳票向法庭申請指示。該等指示會列明第三方法律程序應如何繼續進行。 

 

如你未能在7天內申請指示,第三方可自行申請指示。他亦可要求法庭撤銷第三方通知書。 

 

如第三方沒有回應 

如第三方沒有作出送達認收,或在被命令提交抗辯書後沒有提交抗辯書,他可被視為已承認你對他的申索。就主訴訟中的判決或裁定與第三方通知書所載的申索或爭論點相關的範圍而言,他亦可能受該判決或裁定約束。 

 

這表示,如第三方不理會法律程序,他可能會失去爭議法律責任的機會。 

 

(詳情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第1至第6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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