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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 

 

不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是指在未有妥善遵守法院規則或法律的情況下登錄的判決。該等判決在程序上欠妥,可予撤銷以防止不公義的情況。 

 

例子包括:  

  1. 令狀並未妥善送達; 
  2. 在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的提交限期屆滿前已登錄判決; 
  3. 判決所登錄的款額高於實際到期應付的款額; 
  4. 判決批予了並未在狀書中申索的濟助; 
  5. 在未有委任適當代表前,已針對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登錄判決;及 
  6. 所依賴的送達認收書無效,例如該送達認收書由未獲授權的人簽署(例如未獲授權的公司董事)。 

 

一般原則:當然有權撤銷 

不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通常應作為一項權利予以撤銷。 

 

這與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不同。若判決不符合規則,被告人一般無須證明其具有實質抗辯理由或真正的成功機會,即可要求撤銷該判決。 

 

原因是,如所需程序並未獲妥善遵守,原告人本不應取得該判決。 

 

法庭的剩餘酌情權 

雖然不符合規則的判決常被描述為可作為權利而撤銷,該權利並非絕對。法庭保留剩餘酌情權,可考慮訴訟各方的行為及其他相關情況,以決定是否撤銷判決,或在撤銷判決時施加附帶條件。 

 

法庭完全拒絕將不符合規則的判決撤銷的情況極為罕見。然而,法庭可施加條件,尤其是在被告人本身的行為促成有關情況時。 

 

相關因素可包括:  

  1. 被告人是否故意逃避送達; 
  2. 被告人是否令他人難以尋找其下落或向其送達文件; 
  3. 被告人在知悉法律程序或判決後是否無理延誤; 
  4. 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導致不必要的訟費;及 
  5. 在不施加條件的情況下將判決撤銷,會否對原告人不公平。 

 

在該等情況下,法庭可要求被告人支付訟費、遵從嚴格的程序指示,或將款項繳存法院。 

 

判決款額錯誤的情況 

有時,判決不符合規則的唯一原因,是其登錄的款額過高。例如,原告人可能未有就被告人已支付的款項作出扣減。 

 

在此情況下,法庭不一定需要將整項判決撤銷。法庭可修訂或調低判決至正確款額。 

 

如被告人能證明其對餘下結欠款項有真實抗辯,或如單純修訂判決會造成不利影響,法庭較有可能將整項判決撤銷。 

 

注意:一旦原告人察覺判決金額有誤,即有責任申請更正,並應主動提出支付被告人因更正所招致的訟費,以保障其就訟費的立場。 

 

申請程序 

與申請將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撤銷一樣,申請將不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撤銷,須以傳票向聆案官提出,並通常由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傳票必須列明所投訴的不符合規則的性質。 

 

申請將不符合規則的判決撤銷時,應清楚指出有關不符合規則之處。支持申請的誓章應說明顯示該判決為何不符合規則的事實。 

 

嚴格而言,如判決不符合規則,被告人通常無須提供關於案情理據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然而,同時列出擬提出的抗辯通常是審慎做法,尤其是在原告人主張判決應予維持,或應施加條件的情況下。這可讓被告人作出替代論點:即使法庭認為該判決實際上符合規則,亦應基於案情理據將判決撤銷。 

 

不符合規則的判決被撤銷時的訟費 

若不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被撤銷,原告人通常會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原因是原告人取得了一個本不應登錄的判決。 

 

然而,如被告人促成有關不符合規則之處,或行事不合理,法庭可作出不同命令。例如,訟費可命令為「訟費歸於訴訟結果」、各方各自承擔其訟費,或如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問題產生,被告人可能須支付部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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