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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 

 

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是指按照法庭規則正式登錄的判決。例如,傳訊令狀已妥善送達,被告人答辯的期限已屆滿,而原告人在程序上有權登錄判決。 

 

由於符合規則的判決是有效取得的,被告人無權自動要求將其撤銷。法庭對於是否撤銷該判決擁有酌情權,而被告人須承擔重大的舉證責任,才能說服法庭予以撤銷。 

 

主要考慮因素:是否有真正的抗辯理由 

最重要的因素,是被告人是否有實體上的抗辯理由。單是聲稱有一項「可爭辯」的抗辯理由(即足以在簡易判決申請中獲批抗辯許可的理由)並不足夠。被告人必須證明所提出的抗辯理由具有真正的成功機會。換言之,該抗辯必須是實際可行、可信,並具有一定說服力的。憑空想像或純屬揣測的抗辯理由,均不足以成立。 

 

若案件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口頭證據,法庭可能會考慮該抗辯理由在審訊時是否能合理地成立或被信納。 

 

法庭現階段不會進行全面審訊,但會就被告人的案情是否足夠有力,以致值得重啟法律程序,形成初步看法。 

 

法庭考慮的其他因素 

雖然抗辯理由的理據通常是主導考慮因素,法庭亦會審視案件的所有情況。 

 

導致缺席的解釋 

被告人應解釋為何會出現缺席的情況。良好的解釋可包括患病、意外、真誠的錯誤或其他非被告人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 

 

不充分的解釋(例如純屬疏忽或嚴重的不稱職)可能對被告人不利。然而,即使解釋欠佳,若被告人擁有強而有力的抗辯理由,也不一定導致申請失敗。 

 

申請延誤 

被告人一旦知悉缺席判決,便應迅速採取行動。延誤可能顯示被告人已接受判決,或並非認真抗辯該申索。 

 

長時間的延誤亦可能對原告人造成損害,例如證據已遺失、證人不再可找到,或第三方已基於該判決而行事。在嚴重的情況下,即使表面看來有抗辯理由,法庭仍可能因延誤而拒絕撤銷判決。 

 

對原告人或他人的損害 

法庭會考慮撤銷判決會否對原告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公平的損害。一般的延誤及不便可能不足以構成損害,但真實的損害則可能十分重要。 

 

被告人的行為 

法庭亦可能考慮被告人的整體行為,包括被告人是否無視法律程序、未有負責任地作出回應,或僅在強制執行措施採取後才行事。 

 

申請程序 

申請撤銷符合規則的判決,須以傳票方式提出,並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 

 

被告人須存檔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解釋下列事項:  

  1. 為何出現缺席的情況; 
  2. 被告人何時知悉該判決; 
  3. 為何延誤提出申請(如適用);及 
  4. 支持所擬提出的抗辯的事實。 

 

一般而言,必須提交一份關於案情理據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僅僅附上一份草擬的抗辯書,通常並不足夠。被告人應以清晰的事實陳述方式(最好以敘事形式)解釋抗辯。 

 

法庭施加的條件 

法庭可在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件下,撤銷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常見的條件包括:  

  1. 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2. 支付「無論案件結果如何均須支付」的訟費; 
  3. 就日後訴訟的進行方式作出指示;或 
  4. 在某些情況下,命令將款項繳存法庭作為保證金。 

 

若被告人已證明有真正成功機會,要求將整筆判決款項繳存法庭的情況相對罕見。當抗辯顯得薄弱或「含糊不清」,或被告人的行為極不理想時,法庭較有可能作出此類命令。 

 

撤銷符合規則的判決時的訟費 

若符合規則的缺席判決被撤銷,法庭通常會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就該申請所招致的訟費,因為被告人是在未能遵守規則後,尋求法庭的寬容處理。然而,若原告人在獲告知被告人擁有真正抗辯後,仍不合理地反對該申請,法庭可作出不同的訟費命令,包括命令原告人承擔部分爭議聆訊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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