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送達地址:必須提供甚麼? 

 

有效的送達認收書必須載有香港境內真實的送達地址。 

 

如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而親自行事,所提供的地址應為被告人在香港的住址。如被告人在本地並無住址,則可提供另一個香港境內地址,但前提是文件可妥為送交或郵寄至該地址。由於狀況不明確,“care of”(c/o)轉交地址一般不被接受。親自行事的被告人不可提供海外地址。 

 

如被告人由律師代表,送達地址應為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址,亦可附上文件交換號碼。 

 

如被告人是自行代表的法人團體,可提供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地址。如法團由律師代表,則應改用該律師的營業地址。 

 

如沒有提供地址,或所提供地址並非真實地址,法庭可撤銷該送達認收書、命令提供正確地址,或作出具有效力的命令,令原告人可視作從未有有效認收而繼續進行。這可能令被告人面臨缺席判決。關於缺席判決,請參閱「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