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8. 送達認收書可否撤回或修訂? 

 

送達認收書不能任意撤回。撤回必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1號命令第1條規則取得法庭許可。 

 

法庭在考慮撤回送達認收書的申請時,具有不受限制的酌情權。如送達認收書是因錯誤、不慎或行政失誤而交回,法庭通常會批出許可。 

 

如送達認收書是在適當法律意見下蓄意提交,尤其當其中載有被告人不擬抗辯申索的陳述時,法庭則可拒絕批出許可。 

 

如被告人希望修訂送達認收書,通常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2條規則取得許可。然而,有一項重要的實務例外:在判決尚未登錄前,被告人可無須許可而修訂送達認收書,將立場由「不抗辯」改為「抗辯」申索。 

 

如修訂已獲准許(不論是否需要許可),則必須重新填妥一份載有修訂內容的新送達認收書表格,並親身遞交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登記處。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