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送達認收書可否撤回或修訂?
送達認收書不能任意撤回。撤回必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1號命令第1條規則取得法庭許可。
法庭在考慮撤回送達認收書的申請時,具有不受限制的酌情權。如送達認收書是因錯誤、不慎或行政失誤而交回,法庭通常會批出許可。
如送達認收書是在適當法律意見下蓄意提交,尤其當其中載有被告人不擬抗辯申索的陳述時,法庭則可拒絕批出許可。
如被告人希望修訂送達認收書,通常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2條規則取得許可。然而,有一項重要的實務例外:在判決尚未登錄前,被告人可無須許可而修訂送達認收書,將立場由「不抗辯」改為「抗辯」申索。
如修訂已獲准許(不論是否需要許可),則必須重新填妥一份載有修訂內容的新送達認收書表格,並親身遞交或以郵寄方式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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