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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送達認收書必須如何及何時存檔? 

 

送達認收書必須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登記處。應親身遞交或以郵寄方式送交登記處,而非直接送交原告人。如以郵寄方式送交,延誤風險仍由寄件人承擔。生效日期為登記處實際收到該文件的日期。 

 

如起始法律程序文件是在香港境內送達,送達認收書一般必須於送達後14天內存檔,並包括送達當日在內計算。 

 

如文件是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認收期限則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1號命令所作出的境外送達許可命令中訂明的期限。 

 

登記處一旦收到送達認收書,便會在其上蓋印、在案件登記冊內記錄該認收、記下被告人是否擬提出抗辯或申請暫緩執行,並將加蓋印章或蓋印副本送交原告人或原告人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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