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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被告人可作出送達認收之前,原告人必須做甚麼? 

 

當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時,原告人亦必須一併送達訂明的送達認收書表格。這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0號命令第1(6)及5條規則的要求。 

 

該表格應已填上正確的案件標題及案件編號,以確保與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完全一致。此外,原告人必須修改表格內《填寫須知》第2段,以註明交回送達認收書的適用時限(例如在香港境內送達為14天;如屬司法管轄區外送達,則為法院命令所訂明的期限)。在發出原訴法律程序文件時,原告人必須就每名指名被告人準備足夠份數的副本,而登記處要求提交3份已填妥的副本。 

 

如原告人沒有附上訂明的送達認收書表格,該遺漏一般會被視為程序上的不合規則,而非使法律程序無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如並無對被告人造成不公或損害,法庭可補救該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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