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使用哪一款送達認收書表格,及應如何填寫?
必須使用正確的訂明表格。就傳訊令狀而言,通常使用表格14。就原訴傳票而言,適用表格為表格15或15A,包括只關乎訟費的法律程序。在海事對物訴訟中,則使用表格2B。
被告人必須小心填寫表格。表格應列明被告人的全名。如被告人是以另一名稱被起訴,表格應註明被告人是「以(傳訊令狀所述明的姓名或名稱)之名被起訴」。如個人是以商業名稱經營業務,亦應註明「以(商業名稱)名稱經營」。如欲更多資料,請參閱「不同類別被告人的特別規則」。
表格要求被告人表明是否會抗辯該申索。如被告人勾選「是」,即構成正式通知表示擬提出抗辯。如被告人勾選「否」,或該部分留空,則被告人將被視為不擬抗辯該法律程序。
就債項或其他定額申索而言,表格亦容許被告人表明是否會為《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3A號命令的目的作出承認。如被告人不擬抗辯該類申索,亦可表明擬申請暫緩以扣押財物令狀執行。一經妥為作出送達認收,即自動獲得14天的暫緩執行;如有送達有關傳票,該暫緩將持續至該傳票獲聆訊為止。
送達認收書必須由被告人親自簽署(如被告人親自行事),或由被告人在香港執業的律師簽署。該表格不得由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律師簽署,亦不得由僅憑授權書行事的代理人簽署。如認收是由獲授權人士代表法團作出,表格應明確註明該人已獲正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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