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原告人明知我有可爭辯的抗辯理由,仍申請簡易判決,我可以尋求哪些濟助或訟費命令?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4號命令第7(1)條規則,如原告人在明知被告人所依賴的爭論點足以令他獲得無條件抗辯許可的情況下,仍提出簡易判決申請,法庭可直接駁回該申請。
如有關申請根據第14號命令第7(1)條規則被駁回,被告人可尋求以下濟助及訟費命令:
- 法庭有明文權力命令原告人即時支付被告人的法律費用,而毋須等待整個審訊完結後才處理訟費問題。
- 如原告人的行為特別不合理或魯莽(例如在收到你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清楚顯示存在須予以審訊的爭論點後,仍堅持繼續有關傳票申請),法庭可藉按較高的彌償基準判給訟費,以懲罰原告人。
- 如原告人在發出傳票前並不知道被告人的抗辯,但在被告人的反對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披露明確抗辯後,原告人仍不合理地堅持進行申請,法庭可命令原告人支付自被告人的抗辯披露之時起所產生的訟費。
- 即使原告人在閱讀被告人的證據後選擇撤回或終止簡易判決申請,被告人仍可申請命令,要求原告人支付在被告人的抗辯披露後所產生的訟費。
此外,如原告人不當地利用申請簡易判決作為「探料」手段,只為迫使被告人以宣誓形式披露證據,該做法即屬濫用程序,法庭會駁回申請並判給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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