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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一般而言,原告人或被告人均可就非正審命令提出上訴。然而,適用的程序以及是否需要取得「許可」,將取決於作出該命令的法院、作出命令的人員(法官或聆案官),以及該命令的性質(單方面命令或雙方聆訊命令)。 

 

單方面命令 

 

若有關非正審命令是單方面申請(即在未有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取得的,敗訴方不得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其首要步驟必須是向作出該命令的法官或聆案官提出申請,要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2號命令第6條規則的相關規定,將該命令撤銷或更改。只有在該項申請獲得裁決後,當事人方可針對由此產生的命令提出上訴。 

 

在雙方聆訊後作出的命令 

 

(i) 若你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 

  

一般來說,若案中一方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可在該判決 / 命令作出後14天內,藉著送達一份指明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的通知書,向內庭法官(即非公開法庭)提出上訴。該通知書必須在發出後5天內送達法律程序中的每一方。上訴不得在完成送達後2整天屆滿前進行聆訊。 

 

此類上訴屬「當然權利」上訴(無需取得許可),其性質為重新聆訊,法官可重新行使酌情權。 

  

為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ii) 若你不滿法官的判決 / 命令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滿法官的判決,他可在判決當天起計14天內,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條規則,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該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他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條規則,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並同時訂定該法庭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的條款。上訴法庭就批出或拒絕批出許可所作的決定,屬最終決定,不得推翻。 

 

然而,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3)條,針對特定命令提出的上訴則無需許可,例如涉及禁制令、委任接管人、中期付款或中期交付貨物的命令。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案件: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且須獲得許可(針對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命令(如簡易判決或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訴除外)。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1)及(2)條規則,條規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首先於決定作出日期起計14天內,向作出該決定的法官申請。若遭拒絕,當事人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3)條規則,在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 

  

如果不需要或已經獲得許可,則透過動議提出上訴。動議通知書稱為上訴通知書。如果獲得上訴許可,上訴時限為7天,自取得許可之日起算。不過,如果不需要上訴許可,則上訴時限為28天,自有關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進行上訴(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訊)的訟費。 

  

請注意,由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於上訴程序複雜,亦會招致額外的法律費用,你應在提出上訴前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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