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許查察令
容許查察令是一種強制性禁制令,強制要求被告人容許原告人的代表進入被告人的處所,以搜查、扣押及保存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或其他動產。當存在確切風險,擔心被告人一旦得悉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便會隱藏、銷毀或轉移證據時,此命令尤其有效。
這種命令在以下的案件特別有用:侵犯知識產權訴訟和懷疑配偶沒有確實披露他 / 她的資產的婚姻法律程序。
然而,容許查察令是一項極具侵入性的單方面命令,容許進入被告人的處所以保存證據。這並非一項常規的非正審濟助。除非為維護司法公正而屬必要,且範圍不超出所需限度,否則不應作出任何容許查察令。
單方面申請
為了防止被告人隱藏、銷毀或處置相關的文件或物件,幾乎所有容許查察令的申請,都是由原告人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
由於被告人並不在場就申請作出答辯,原告人有嚴格責任向法庭坦誠全盤地披露資料。這包括披露所有重要事實,涵蓋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或原告人本身案情的弱點。未有如此行事,可能導致該命令被撤銷。
原告人通常亦須作出損害賠償承諾,即承諾若日後發現該命令本不應批予,便會就執行該命令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向被告人作出賠償。
此外,亦有一項隱含承諾,即根據該命令所獲取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只會用於當前的法律程序,而不得用於任何附帶或隱藏目的。
批予容許查察令的法律標準
容許查察令對被告人的(住宅和商業)處所構成侵犯,因此被視為一項嚴厲措施。是否頒發容許查察令,由處理申請聆訊的法官酌情決定。如要取得容許查察令,原告人必須令法官信納以下各項:
- 必須有極強的表面證據,顯示存在一項民事訴訟因由(即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指控相當可能具充分理據支持)。單純懷疑並不足夠。僅僅存在須予審訊的認真議題亦不足夠。
- 被告人因涉嫌的不當行為而對原告人造成的潛在或實際損害須嚴重,而如該命令旨在防止證據被銷毀,該等證據必須具有重大重要性,且如相信由被告人管有的材料或證據被銷毀,原告人在審訊中勝訴的機會將會受到嚴重損害。
- 必須有清楚證據顯示,被告人管有可證明其法律責任或不當行為的文件或物件,並且確實有可能在提出有通知的申請前,被告人會銷毀該等材料。
- 執行該命令可能對被告人及其業務事務造成的損害,不得過分或與該命令的合法目的不相稱。
(其他事項: (i) 基於以上所述,原告人應在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清楚描述被告人的處所和相關的文件或財產;原告人亦應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如果法庭不頒發命令,他將蒙受嚴重的損害或不公義。 (ii) 容許查察令的標準命令格式和內容,已附載於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11.2(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你應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如有其他問題,請尋求法律意見。)
執行及保障措施
容許查察令並非搜查令,而是命令被告人准許原告人進入處所的法庭命令。為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法庭會施加多項保障措施:
- 執行一般須於正常辦公時間內開始,以確保被告人可以聯絡其本身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 如有關處所相當可能由一名沒有陪伴的女性佔用,進入處所的小組中必須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 原告人無權使用武力進入處所,例如破門而入。如被拒絕准許進入,小組應撤離,而被告人可能會被裁定藐視法庭。
- 在遵從命令前,被告人可收集並將其聲稱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護或可能導致自證其罪的任何文件,交予其本身的律師。
雙方聆訊
當單方面提出容許查察令的申請時,原告人應同時申請定出另一日期進行各方之間的聆訊(即在給予被告人通知後所作出的聆訊)。在此聆訊中,被告人可申請將容許查察令撤銷並取回被檢走的文件。
不遵從命令的後果
被告人如違反容許查察令,即在收取法律意見後拒絕讓人員進入,或在命令執行前的期間銷毀紀錄,即屬干犯藐視法庭罪。此罪行可導致巨額罰款或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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