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存財產的命令
如情況稍欠緊急,或無需進行突擊搜查,則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9號命令第2條規則申請命令。該規則容許法庭就財產的扣留、保管或保存作出命令。
批予保存令的法律標準
根據有關規則,所涵蓋的「財產」類別包括文件。法庭若認為為確保公平審訊而屬「公正或適宜」,可命令將特定文件交由法庭或中立第三方保管。
然而,此規則旨在保存文件的實體本身(例如防止一份偽造的契據被銷毀)。如申請人僅欲查閱或複製文件內的資料,則應採用標準的文件透露程序。
要取得保存令,申請人通常須符合4項主要要求:
- 申請人須證明存在須予審訊的認真議題。有關何謂須予審訊的認真議題的資料,請參閱「審訊仍未開始,但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間停止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呢?」。
- 申請人須證明該財產與爭議有真正關聯。法律上而言,該財產必須是真正屬於爭議的標的事項,或案件中有一重要問題是就該財產而產生的。
- 申請人須證明有必要採取行動來保護或保全該財產。例如,存在該財產可能在審訊前遭損壞、改動、移走、出售、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憂慮。
- 申請人須證明,綜觀整體情況(包括衡量相對便利的因素及較低的不公風險),該命令是必要且公正的。
與資產凍結令不同,申請人無須一定要證明對方正試圖隱藏或耗散資產。保存令的重點在於保護與爭議有關的特定財產,而非概括地凍結某人的資產。
法庭亦會考慮金錢賠償是否已足夠。申請人無須證明損害賠償並非足夠的補償。然而,如法庭認為申請人日後可藉損害賠償獲得充分補償,法庭批予保存令的可能性便較低。
法庭還會考慮申請是否已及時提出。長時間的延誤可能顯示並非真正需要緊急保護。
要成功透過此等臨時命令阻止證據被毀滅,申請人須向法庭履行兩項主要責任:
申請人的責任
凡以單方面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均有嚴格責任須作出全面及坦誠的披露。這表示申請人必須告知法庭所有重要事實,包括可能有助對方或削弱申請人自身理據的事實。申請人須以最高的真誠行事。如申請人未能如此行事,法庭可於日後撤銷該命令。
法庭批予保存令時,並無嚴格規定申請人須作出損害賠償承諾,惟法庭可在「情況所需」時要求作出該等承諾。損害賠償承諾是一項承諾,即如法庭日後裁定該命令本不應批予,申請人會就該命令對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損失作出賠償。
申請程序
申請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出。原告人可在法律程序展開後提出申請。被告人亦可提出申請,但一般而言,除非法庭另行指示,否則須在對令狀或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後方可提出。
大多數申請均以傳票方式提出,並會通知答辯人,且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作為支持。
申請人應清楚解釋有關財產是甚麼、其對案件為何重要,以及法庭為何需要保護該財產。如所需事實已在狀書中清楚列明,則不一定需要另行提交誓章/誓詞。但在實務上,證據通常甚為重要,因為法庭需要了解為何該命令是必要的。
在極度緊急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單方面(即不作通知)方式提出申請,並以誓章/誓詞作為支持,但須提出理據證明為何無法作出通知。
不遵從命令的後果
保存令是法庭的一項強制性指示。如答辯人在獲送達命令後故意不遵從,例如銷毀文件,即屬干犯藐視法庭罪。此罪行可引致嚴重懲罰,包括巨額罰款或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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