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若我未能遵守除非命令所施加的限期,而我深信我因正當理由而無法遵從,我是否可以申請延長限期?
即使在未能遵守除非命令所定的限期後,一方仍可申請延展時限。然而,由於除非命令中的懲罰條款通常屬自動生效,其情況比一般的延展時限更為複雜。
除非命令中的時限一旦屆滿而命令未獲遵從,命令中所列明的懲罰條款(例如剔除申索或抗辯)就會自動即時生效,無需法庭另行頒令。該方通常不能僅憑在時限屆滿後提出一般的延展時限申請來避過懲罰後果。
在此情況下,適當的做法通常是由失責方申請寬免懲罰,並同時申請有追溯力的延展時限。該申請應於沒有遵從事項發生後14天內提出(《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
法庭隨後會考慮是否應批准寬免。法庭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失責的原因、違反命令的嚴重程度、要求寬免的申請是否已迅速提出,以及該申請方是否已盡實質努力去遵從除非命令。良好的解釋通常需證明該未有遵從是由於該方無法控制的情況所致,而非故意忽視法庭命令。
若證據顯示該方是真誠行事、曾作實質嘗試去遵從命令,並且是因真實的外部狀況而受阻,法庭會較願意批予寬免。另一方面,若該未有遵從屬蓄意、策略性,或僅因純粹疏忽所致,法庭則可拒絕批予寬免。
即使寬免獲批予,法庭亦可施加嚴苛的條件,包括:命令失責方支付對方因延誤而招致的訟費、遵從新的嚴格時間表,或提供保證金(例如向法庭繳存一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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