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審訊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
為使法庭能夠積極管理民事訴訟、監察案件進度,並確保審訊準備工作(包括文件披露、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以妥善、具成本效益及合乎相稱原則的方式進行,各方當事人及法庭必須遵從《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以及《實務指示5.2》及《實務指示31》所訂的案件管理框架。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的28天內,與訟各方需存檔及送達他們各自的「設定時間表問卷」 ,向法庭提供案情的資料,及建議案件管理指示供法庭考慮。與此同時,每一名有法律代表的當事人亦須按照《實務指示31》存檔及送達一份調解證明書,並由律師及當事人雙方簽署,以確認已向當事人解釋並已考慮調解的可能性。
在交換設定時間表問卷後,各方當事人預期應彼此磋商,以期就適當的案件管理指示達成協議。倘若能達成全面協議,各方應透過存檔一份同意傳票,申請取得法庭命令。此項申請必須在收到所有被告人的設定時間表問卷後14天內提出,或在提交設定時間表問卷的28天期限屆滿時提出,以較早者為準。如此一來,雙方同意的指示即可在無須進行有爭議聆訊的情況下取得。
然而,如各方未能就所有指示達成協議,原告人須向法庭發出「案件管理傳票」並定下「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日期,好讓法庭可以作出適當的指示,讓訴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例如:設定時間表讓與訟各方交換物件清單、交換證人陳述書,及準備專家報告(如適用)等。案件管理傳票應列明各方已同意的指示,以及仍有爭議的指示。
如原告人未有提交設定時間表問卷或發出案件管理傳票,任何被告人均可自行發出案件管理傳票,或向法庭申請以訴訟程序中無人作出行動作為理由將該訴訟駁回。
法庭處理案件管理事宜時,不一定只可透過口頭聆訊,亦可採用書面方式處理。法庭在收到設定時間表問卷後,可在無須訴訟各方出庭的情況下,以暫準命令作出指示及訂定時間表。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申請更改該命令,否則該命令將於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如有任何一方提出該等申請,有關事項其後將排期進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
在作出案件管理指示時,法庭可將「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押後,排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或作出直至審前覆核或審訊為止的指示。
凡案件管理傳票聆訊被押後,各方當事人均須在下次聆訊前存檔及送達更新的設定時間表問卷。
並非每宗訴訟均須進行案件管理會議,但如案件案情繁重、程序複雜,或在其他情況下需要進一步案件管理,法庭可指示召開案件管理會議。如已排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則須完成進一步的準備步驟。在案件管理會議日期不少於7天前,訴訟各方均須存檔及送達一份排期問卷,連同一份不超過一頁的案件背景及待審訊爭論點撮要。倘若任何一方擬於案件管理會議上申請訂定審訊日期或審訊時段,該排期問卷亦須包括一份由出庭大律師作出的證明書,當中按項列明就開案陳詞、主問證據、盤問及結案陳詞所需的時間估算。此外,在案件管理會議不少於3個整天前,原告人須向法庭存交一套案件管理會議文件冊,內載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以及文件冊的索引草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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